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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量刑问题——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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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62号)

 

【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2.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量刑(人民司法2017. 02.040)

 

【裁判要旨】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是可以,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和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减弱有直接关系、有多大的影响,再决定是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

 

【案号】一审:(2012)洪刑一初字第106号 二审:(2013)赣刑三终字第43号 复核:(2013)刑三复94894823号

 

3.多因一果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人民司法2017.08.025)

 

【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多因一果致使被害人死亡,除非被告人伤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占有绝对的原因力,否则,均不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原因力大小予以处罚。

 

【案号】一审:(2015)崇刑初字第110号 二审:(2015)锡刑终字第00165号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界定(人民司法2017.11.056)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从危害后果、作案次数、数额量化、私密程度等多方面探索量刑标准化。

 

【案号】一审:(2016)粤0305刑初1083号

 

5.非法经营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彩票业务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实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6.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规则(人民司法2017.05.028)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并有未遂形态;对于未遂形态的量刑,应充分考虑未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体现对环境刑事立法早期化的适当抑制;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物质可对照名录直接认定,避免鉴定依赖;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着手”情形;环境刑事案件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审理以避免事实认定错误。 

 

【案号】一审:(20I5)丹环刑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5)镇环刑终字第00002号

7.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限于主刑(人民司法2016.29.043)

 

【裁判要旨】从立法本意、相关法条内容以及累犯从严处罚等角度分析,累犯是对犯罪分子的评价,而非对罪行的评价;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只能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累犯的,其后实施的其他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先从重后并罚”的处理方式从重处罚。

 

【案号】一审:(2015)狮刑初字第156号二审:(2015)泉刑终字第470号

 

8.针对众多侵害人防卫过当的刑罚考量(人民司法2016.32.043)

 

【裁判要旨】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

 

【案号】一审:(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97号二审:(2016)粤01刑终621号

 

9.扒窃行为的量刑应着重考量人身危险性(人民司法2016.35.014)

 

【裁判要旨】扒窃行为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又侵犯包含事主人身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相应地,扒窃行为还应具备犯罪场所公共性、被窃财物随身性之要件。同时,在量刑中应注重扒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均衡,不能简单类比量刑,要着重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案号】一审:(2012)浙杭西刑初字第58号

 

10.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人民司法2015.02.028)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

 

【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

 

11.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5.015)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杀害被綁架人”,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在内。但在对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具体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对于那些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后果也并非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那些停止在杀人预备及中止阶段的案件,则需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给予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12.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人民司法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号】一审:(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二审:(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13.非法持有毒品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人民司法2015.10.032)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毒品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4351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14.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和量刑(人民司法2015.14.017)

 

【裁判要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不仅限于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特殊情况,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酌定是否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号】重一审:(2010)准刑初字第75号二审:(2010)鄂刑二终字第44号再审:(2012)内刑抗字第1号

 

15.职务和非职务行为混合时受贿数额的界定(人民司法2015.16.019)

 

【裁判要旨】在处理受贿犯罪时,当被告人的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相混合时,因非职务行为而收取他人的钱款不应计入其受贿的数额,但因其行为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将非职务行为所得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当被告人的行为与其他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发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到多因一果的因素,予以一定程度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14)江法刑初字第00799号

 

16.非法使用“伪基站”的定性和量刑(人民司法2015.16.027)

 

【裁判要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14)新刑初字第305号二审:(2015)呼刑一终字第00004号

 

17.定罪与量刑应采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人民司法2015.16.09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18.醉驾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王可可20.017)

 

【裁判要旨】醉酒驾车,并具有无证、超速、超载等多个严重违章情节,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号】一审:(2013)温龙刑初字第797号

 

19.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人民司法2015.22.008)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以及各情形下行为的次数、后果等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案号】一审:(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497号二审:(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20.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15.24.030)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21.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5.12.012)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

 

22.对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量刑应从严把握(人民司法2015.24.019)

 

【裁判要旨】非法运输爆炸物给他人,由他人将其出售给他人用于办丧事,不应当认定该运输行为为"因生产、生活所需",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不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体现刑法对爆炸物层层严控管理的立法本意。

 

【案号】一审:(2011)巫法刑初字第00061号再审:(2013)巫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复核审:(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15号重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39号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13.06.062)

 

【裁判要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进货渠道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综合判定。被告人仅以不知道销售方向或者不了解进货商品的性质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生产、销售数量、获利情况、影响范围等情节予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402号

 

24.“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人民司法2013.12.008)

 

【裁判要旨】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将之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地沟油”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实行零容忍,量刑中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25.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种类的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3.12.012)

 

【裁判要旨】被告人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毒品混合物,涉案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甲基苯丙胺作为定案毒品的数量和量刑依据,不以纯度折算,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可以作为辅助量刑情节考虑。对毒品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如果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或稀释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通中刑初字第0005号二审:(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6号

 

26.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人民司法2013.14.066)

 

【裁判要旨】侵财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被害人丧失财物控制及被告人劫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即被告人因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而最终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已作为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条件进行评价后,不能再次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3)东刑初字第00135号

 

27.网络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3.16.027)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给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巨大,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于该类型犯罪应严格入罪条件,作为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处理的量刑,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等因素,防止打击面过大和引起罪刑失衡的现象。 

 

【案号】一审:(2012)扬邗刑初字第0137号二审:(2012)扬刑终字第0043号

 

28.精神暴力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3.18.066)

 

【裁判要旨】在涉及家庭成员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在调取和分析证据时,应关注是否因长期受虐或者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犯罪人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号】一审:(2012)萍刑一初字第8号复核:(2012)赣刑一复字第13号复核:(2012)刑监复第62974433号

 

29.利用网站漏洞虚增积分后兑现构成盗窃罪(人民司法2013.20.070)

 

【裁判要旨】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反复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该类案件事发偶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与同数额的常规盗窃案件相比明显较轻,量刑时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选择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案号】一审:(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

 

30.基于价值认识错误盗窃的刑事责任承担(人民司法2013.2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对盗窃对象产生了价值认识错误,审判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对其错误认识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之内。 

 

【案号】一审:(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78号

 

31.基于变态心理多次刺击女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2.02.007)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郴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6号复核审:(2011)刑一复02441413号

 

32.染色馒头案的定罪量刑分析(人民司法2012.04.004)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但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柠稼黄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构成生产、稍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号】一审:(2011)宝刑初字第961号  二审:(2011)泸二中刑终字第630号

 

33.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人民司法2012.08.078)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

 

【案号】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

 

34.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司法2012.12.013)

 

【裁判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案号】一审:(2012)杭萧刑初字第603号

 

35.交叉型毒品共同犯罪中的数量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2.12.015)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毒品数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09)扬刑一初字第0021号二审:(2010)苏刑三终字第17号

 

36.选择性罪名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定既遂犯罪(人民司法2012.14.062)

 

【裁判要旨】被告人共同购买假币后运输至事先联系地点准备交易,但因被查获而未完成。此时被告人虽有未得逞的出售假币的行为,但从选择性罪名的定罪原则和针对全案科学量刑的考虑,应对被告人以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定罪处罚,并在量刑时考虑其出售未遂的情节予以从重确定刑罚。

 

【案号】一审:(2011)甬镇刑初字第148号

 

 37.教唆犯撤回教唆行为的定性与量刑(人民司法2012.18.057)

 

【裁判要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实行犯开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前及过程中,撤回教唆意思并极力进行拦阻的,如果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案号】一审:(2010)厦刑初字第06号二审:(2010)闽刑终字第302号

 

38.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人民司法2011.12.009)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数额是确定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

 

39.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1.20.073)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的一些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发生犯罪的,如何对行为人量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初始行为的正当性通常仅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无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一些起刑点较高的犯罪中易导致量刑偏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下,通过从宽把握对某些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可以比较合理地解决上述量刑偏重问题,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

 

【案号】一审:(2007)朝刑初字第172号二审:(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1831号

 

40. 犯意不同型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0.12.004)

 

【裁判要旨】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安刑初字第38号二审:(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7号复核审:(2009)刑三复04105397号

 

41. 死刑案件中被害方态度的合理考量(人民司法2010.06.015)

 

【裁判要旨】被害方态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被害人对死刑产生影响有其正当性、合理性以及价值性。死刑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实践中,被害方谅解的态度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独立性,被害方要求严惩的态度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具有依附性。被害人亲属在接受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出现意见分歧时,应以各被害人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应判赔的扶养费数额的大小作为最后确定被害方是否谅解的依据。

 

【案号】一审:(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12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5号复核:(2009)刑三复01753516号重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95-1号

 

42. 因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犯罪如何适用刑罚(人民司法2010.06.063)

 

【裁判要旨】由于吸毒产生精神障碍导致的犯罪,既与精神病所致精神障碍下犯罪不同,也与醉酒后犯罪不同,更与无精神障碍的一般恶性犯罪(如杀人、放火等)不同,只要被告人不是故意使自己处于该种精神障碍中的,可以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二审:(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

 

43. 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认定与量刑(人民司法2010.08.072)

 

【裁判要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当结果加重犯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都齐备时,即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既遂。若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但积极追求的加重结果未出现,则结果加重犯的全部构成要件没有充足,则只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当然,若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则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案号】一审:(2009)绍越刑初字第246号二审:(2009)浙绍刑终字第150号

 

44. 犯意不同型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10.12.004)

 

【裁判要旨】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安刑初字第38号二审:(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207号复核审:(2009)刑三复04105397号

 

45. 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2.01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是侦破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属性的认定及特情介入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涉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公正处罚。

 

【案号】一审:(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3号

 

46. 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4.057)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9)湛中法刑三初字第45号

 

47. 多种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的被告人年龄认定(人民司法2010.14.015)

 

【裁判要旨】面对互相矛盾的多种证据材料,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要注意:1.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2.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3.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案号】一审:(2009)浙温刑初字第73号二审:(2009)浙刑三终字第102号

 

48. 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4.060)

 

【裁判要旨】有些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可以依靠间接证据和事实推定定案。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推定事实。为了降低证明难度和诉讼经济,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其具有盖然性,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则上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案号】一审:(2007)二中刑初字第1564号二审:(2008)高刑终字第6号

 

49. 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人民司法2010.16.008)

 

【裁判要旨】未成年犯罪人是应当从轻或减轻的一个量刑事前情节,如果其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上这一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后情节,比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49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137号

 

50. 已作入罪要件的逃逸不能再作为加重量刑情节(人民司法2010.16.066)

 

【裁判要旨】依据立法和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的逃逸在刑法评价上有责任认定根据型、重伤组合型、逃而未致死型、因逃致死型和重罪转化型等五种类型。其中,对已作丈罪要件的这逸,不能再作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免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0)足法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51. 对多次贩毒不能机械地判处三年以上刑罚(人民司法2010.24.058)

 

【裁判要旨】多次贩卖K粉共3.48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量刑标准》)规定,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氯胺酮(俗称K粉)属新类型毒品,其毒性相比传统毒品海洛因要弱,在国内泛滥的时间也不长,实践中涉及其犯罪的量刑也缺乏经验。若将其机械地与传统毒品冰毒或海洛因等同看待并进行量刑,很容易造成量刑的整体失衡。

 

【案号】一审:(2009)金刑初字第132号二审:(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52. 从一起贪污案谈从宽量刑的适用(人民司法2009.4.053)

 

【裁判要旨】刑事审判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当被告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应酌情考量个案中的酌定情节,从而做出适当的量刑;在适用减轻处罚时,综合考量案件的特殊性和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可以跳过中间的刑罚幅度,减两格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当对被告人减两格处罚后符合缓刑适用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的,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号】一审:(2008)宁刑初字第243号二审:(2008)甬刑终字第276号

 

53. 贩毒网络中的共犯形式和罪责区分(人民司法2009.8.018)

 

【要点提示】贩毒网络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共犯形式。正确区分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裁量刑罚,首先要查明共犯形式和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再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贩毒数额及在贩毒网络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决定刑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应特别慎重,毒品犯罪数额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据。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但有特定的酌定从轻情节的贩毒分子,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最终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号】一审:(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11号二审:(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6号复核:(2008)刑五复26986163号

 

54. 对未能扣押走私货物的走私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人民司法2009.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既遂部分没有被当场查获、扣押涉案走私货物,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予以证实,仍然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走私犯罪行为;由于走私既遂部分的涉案走私货物未能扣押,且被告人系雇佣人员,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不参与分赃,量刑时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8)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3号

 

55.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12.016)

 

【裁判要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此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因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会表现为一定暴力)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中客观存在的,足以影响并可以起到减轻处罚作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较为特殊和特别的事实情况。这种特殊情况应当比酌定从轻、从重情节所具有的一般情况更要特殊、更为特别、更为重大。是否符合特殊情况,一般应综合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环境、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的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加以全面考虑,综合认定。 

 

【案号】一审:(2007)澄刑初字第892号二审:(2008)锡刑终字第17号复核:(2008)苏刑三复字第0032号重审:(2008)澄刑初字第892-1号

 

56.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09.14.004)

 

【要点提示】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量刑时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07)恩中刑初字第10号 二审:(2007)鄂刑一终字第79号 复核:(2008)刑五复21146050号重审:(2008)鄂刑一终字第169号

 

57. 对外国籍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其所属国的有关刑法规定(人民司法2009.16.018)

 

【裁判要旨】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所属国刑法对某一犯罪的处罚规定比我国刑法轻,在对外国籍被告人裁量刑罚时,一般应当将其所属国的刑法规定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63号二审:(2007)沪高刑终字第134号核准:(2008)刑核字第22号

 

58. 走私窄吻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人民司法2009.18.016)

 

【要点提示】被告人王江都、王天尖走私入境的102条窄吻鳄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的物种,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文规定走私窄吻鳄的定罪及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无与窄吻鳄同属或者同科的珍贵动物可作为参照标准,控辩双方对能否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及如何量刑争议极大。因此,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动地理解适用法律,解决好本案的定罪及量刑问题,对于今后审理日益呈高发态势的走私珍贵动物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号】一审:(2007)厦刑初字第131号

 

70. 从胡斌案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09.20.015)

 

【裁判要旨】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方已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又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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