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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极轻】涉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达337万元,最终判处法定代表人轻刑

来源:南方刑事辩护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12-09


       编辑: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本案是本部律师代理单位犯罪的成功案例。涉案单位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走私普通共价值人民币近337万元,偷逃数额41.76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也因本案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涉案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仅处以8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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