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一、案情提要
高某原系深圳市某高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至6月间高某在香港提供电脑配件货源给珠海的吴某,吴某则从香港把货发到澳门,再通过“水客”把货从澳门走私带到珠海。2000年7月高某因事发被捕,2002年3月珠海市中院作出判决认定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达21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
二、辩护要义
丁一元律师在二审辩护中提出高某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原判决认定的走私货物数量事实不清,高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三、辩护卓效
二审的广东高院采纳了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高某起的是居间转委托的作用,认定为从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减至150万。
四、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