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中海市(已用化名)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政府复【2009】51号文,批复在中海市某区江棠开发建设中海产业转移工业园江棠片区基础设施项目。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中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抽调干部组成六个征地小组,对某区江棠村委的5000多亩土地进行征收。第一征地小组组长为温某,负责人为余某。欧某是江棠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负责协助各征地组做好征地工作。2011年1月9日余某及其他同案犯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2011年10月12日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温某、余某等人在征地过程中与部分被征地村民合谋,通过加大土地面积、改变土地类别、提高附着物计算标准,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其中余某共分得32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工作中与他人合谋,共同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非法所得3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观点】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余某本案中在检察机关调查询问中主动交代其在征地过程中获利事实,构成自首,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2、余某在本案案发后已全部退回获利补偿款,挽回了国家土地补偿款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3、余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 4、余某在中海市某区政府已工作多年,一直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多次参加义务劳动、抗洪救灾等社会运动,其曾因操劳过度患上重病,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余某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与他人合谋,共同骗取土地补偿款,非法获利3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余某在司法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余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余某辩护人提出的以上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判决如下: 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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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贪污数额巨大,法院量刑五年
来源:南方刑事辩护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