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2012年8月27日下午,广东龙山水泥责任有限公司矿山爆炸品配送车发生爆炸,致10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52万元(相关内容,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120828/n351750901.shtml),本案引发社会极大关注,国务院安委会督办本案。英德龙山水泥有限公司向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提出使用爆炸品的出库申请,并向该所提交了《使用单位出库申请表》。该表注明了申请出库的11.328吨爆炸品的使用日期为2012年8月27日。丘某在审批该批爆炸品出库时,在明知龙山公司所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到期日期是2012年8月23日的情况下,仍违规批准该公司在2012年8月27日使用该批爆炸品。2012年8月27日10时许,龙山公司采矿工段副段长吴某电话告知英德市民用**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龙头山总库主任陈某佩,要求其于当日13时30分前配送13.488吨爆炸品到龙山公司矿山分厂133平台。陈某佩随即根据吴某电话告知的数量、地点、时间将13.488吨爆炸品配送到目的地。龙山公司在目的地卸载爆炸品时发生重大爆炸事故。
检察院指控丘某作为具体负责民用**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派出所原副所长在违规审批,爆炸品出库在卸载时发生事故,涉嫌滥用职权。丁一元在辩护中指出丘某的审批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爆炸原因与丘某的审批无关,而且丘某审批的爆炸品与案发的爆炸品并非同一,丘某在审批爆炸品问题上的职权、责任不清晰,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案媒体报道:南方日报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3-05/10/content_71880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