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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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童某贪污镇办企业多笔公款总计近59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公诉机关提供的每笔款项的往来记录清晰、账目清楚,证据充分,在二审中争取减刑的余地很小。丁律师在辩护中反复申明小金库这一情节,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被告在量刑上酌情从轻。
二审广东省高院对犯罪数额做了重新认定,改判童某有期徒刑10年,为当事人争取到3年减刑。
附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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