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办案律师忠告:
许多经理人在经济活动中由于缺乏必须的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经常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触动经济犯罪的底线,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对被告人的经济活动正当性的有力辩护,使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判决。
基本案情:
广州市XX配件销售中心是隶属广州市XX总公司的国有企业。广东省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沈某在1995年至2000年担任配件销售中心经理期间,贪污共计15万多元,同时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
丁一元律师为沈某辩护人,经过对案情的详细调查,提出了7点切实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于贪污行为的部分指控证据不足,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黄埔区检察院违反程序自行侦查,故其取得的证据属于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机关据此证据指控认定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虚开增值发票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即获释放。
附如下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