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邱某某原任职于广州市XX公司招商部兼行政部经理。2006年,邱某某侵吞客户梁某某交给公司的加盟资金资金40500元。同年8月,邱某某自首。
辩护要点:
一. 邱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
二.邱某某开始将公司资金划入其个人帐号的起因是公司拖欠其工资。只是后来法展成职务侵占。
三.归案后邱某某全额退赃。
四.邱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五.邱某某系初犯、偶犯。
六.邱某某认罪态度好。
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附如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