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段某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广州市某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经理,广州市某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先后利用主管基建、购买办公用房等职务便利,先后4次分别收受杨某、李某等人的财物累计人民币12万元。1998年段某向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丁一元律师为段某辩护,指出段某是被动受贿,非主动索贿,主管恶性小,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且段某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已退回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法庭应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段某的自首行为,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段某有期徒刑6年半,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