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本案是本部律师代理单位犯罪的成功案例。涉案单位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走私普通共价值人民币近337万元,偷逃数额41.76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也因本案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涉案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仅处以8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节选
来源:南方刑事辩护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5-12-23
编辑: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核心提示
本案是本部律师代理单位犯罪的成功案例。涉案单位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在2000年至2002年期间走私普通共价值人民币近337万元,偷逃数额41.76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也因本案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涉案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仅处以8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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