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观点辑要
1、被告人以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公司,在公司无任何经营项目以及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宣传“现金积分奖励”方法,使其将现金存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2、被告人系学校(单位犯罪),因资金紧张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许以募集资金人员高额返现、提成及到期利息比例,并以向集资人提供高额返现与高额利息为诱饵,同时以学校资产及学费收入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引诱社会公众与学校签订借款协议,应认定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3、被告人以炒股赚钱或以投资钢材、房地产等经营实体及做买卖为名,以给付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并将所集资金肆意挥霍、任意处置,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公司,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公司作为担保,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5、被告人以投资或合伙为名,从他人处高息集资,后为偿还欠款,被告人继续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隐瞒先期资金来源、虚假宣传经营状况以及投资项目等方式,向他人集资,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规则解读:被告人以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公司,在公司无任何经营项目以及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宣传“现金积分奖励”方法,使其将现金存入被告人个人账户,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关键词:虚构出资;“现金积分奖励”;高额回报
案例索引:(2008)陕刑二终字第6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郝永生等犯集资诈骗罪及张桂梅犯窝藏赃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李永强、杨晓梅、马宇舟、王琪轩、高延文
案情简介:2004年9月,被告人张涛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法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该公司作为购销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与加盟商家签约,约定该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家应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另一方面以消费返利吸引广大消费者成为该公司会员,鼓励会员到公司的加盟商家消费。而被告人在实际操作中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填写虚假的积分记点单,益万家公司按照会员购买积分情况,向会员进行奖励。益万家公司自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12月23日案发止,致使35428名群众直接受骗,累计非法集资86043376.85元,其中给加盟会员返款50202682.16元,实际骗得35840694.69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永生、蒋金政、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报注册资本所成立公司的名义,假借“消费积分奖励”经营形式,在公司无其它任何经营项目及收益的情况下,明知公司在支付高额提成款和高额奖励款后最终将无力返还会员集资款,仍主要采用“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时,致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理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本案被告人在一无资金,二无任何合法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下,以“消费积分”方法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方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规则解读:被告人系学校(单位犯罪),因资金紧张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许以募集资金人员高额返现、提成及到期利息比例,并以向集资人提供高额返现与高额利息为诱饵,同时以学校资产及学费收入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引诱社会公众与学校签订借款协议,应认定学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关键词:学校;学费收入;单位犯罪
案例索引:(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14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刁继花等人集资诈骗罪刑事二审裁定书》→合议庭:高延文、席倩文、王宏涛
案情简介:2009年7月,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学院)建设资金紧张,该学院院长刁继花与学院法定代表人刁继珍商议采用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的方法筹措资金,继续施工。后刁继花、刁继珍便以高新技术学院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此刁继花、刁继珍先后联系了曹学亮、徐海峰、池亚彬(均在逃)等人,委托上述人员陆续招聘了被告人朱亚彬、程军、李敬华、赵志强、吴某某、吴高平、徐某某、付某、池某某等业务人员组成融资团队。为鼓励上述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给学院大量借款,刁继花、刁继珍给曹学亮、徐海峰等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占借款金额38%—42%不等的高额返现、提成和到期利息比例。此后,融资团队业务员持高新技术学院的宣传材料,以高新技术学院融资业务员的身份在西安市、咸阳市等地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高新技术学院的简况和发展规划,声称学院因扩建校区,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并带领有集资意向的群众到学院参观,又以向集资人返还集资金额14%-18%不等的现金和12%的年息为诱饵,还以高新技术学院的资产及学费收入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引诱社会公众与高新技术学院签订借款协议。经审计,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间,高新技术学院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协议金额42211.6662万元,实收集资款36304.0215万元。
裁判结果:高新技术学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融资团队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并虚假承诺以学院收取的学费为支付借款本息的保证,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集资后,高新技术学院将大量集资款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市购置房产,且用于办学活动与其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案发后又无法说清剩余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高新技术学院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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