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下)各地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审判规则五条

来源: 刑事备忘录   作者:沃亚琪  时间:2015-12-24


     编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法理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本案中学校法定代表人明知高新技术学院的盈利状况无法维系支付借款本息,仍故意隐瞒真相,实施借款行为。高新技术学院将非法募集的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和业务员提成,少部分资金用于学院建设及以学院名义在北京市购置房产,且用于办学活动的资金与其非法筹集资金规模、数额明显不成比例,应当认定具有非法长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规则解读: 被告人以炒股赚钱或以投资钢材、房地产等经营实体及做买卖为名,以给付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并将所集资金肆意挥霍、任意处置,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炒股;房产奖励;高额利息

   案例索引:(2014)冀刑二终字第1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明贵、宋秀春等集资诈骗罪,孙小忠、岳阳宏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刘中平王密东康立广

案情简介:  2000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高某直接或通过被告人孙某、岳某、杨某、李某、于某、张某甲、龚某、王某甲、田某、马某、解某、刘某甲、宋某甲、郑某等人以其炒股赚钱并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同时,高某伙同孙某、岳某、杨某、被告人宋某、王某等人以投资典当行、钢材、房地产等经营实体或做买卖等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某为诱饵,在唐山市、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截止案发,高某直接或通过其他被告人共非法集资人民币9900余万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7200余万元。高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除用于向被害人返还本息、炒股及个人挥霍外,还以为孙某、岳某、杨某、王某等被告人购买房产、车辆等方式作为奖励。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理解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本案被告人以炒股赚钱或投资典当行、钢材、房地产等经营实体或做买卖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并将所集资金肆意挥霍,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规则解读: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公司, 以资金周转、 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公司作为担保,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担保;归还借款

   案例索引:(2014)皖刑终字第00137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祁明俊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集资诈骗罪、程和平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合议庭:刘以军高洪波李森

案情简介:20108月至20123月,被告人祁明俊个人未对汉森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汉森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汉森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被害人江建中、沈荣士等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67.572万元。被告人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案发时,尚有1754.607万元无法归还,所欠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欠款及挥霍。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754.6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理解析: 本案被告人宣传虚假出资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等理由,且以个人及公司为担保,并许以高额利息,向不特定人群集资,所欠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以及个人欠款,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规则解读:被告人以投资或合伙为名,从他人处高息集资,后为偿还欠款,被告人继续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隐瞒先期资金来源、虚假宣传经营状况以及投资项目等方式,向他人集资,应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

关键词:隐瞒先期资金来源;高额利息

  案例索引:(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沈晓鸣金子明刘建中

案情简介: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吴英先后开办了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等,同时以合伙或投资名义,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徐玉兰(另案处理)等人处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了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5月至20071月,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均另案处理)及毛夏娣、任义勇、叶义生、龚苏平、周忠红、蒋辛幸、龚益峰等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下均为人民币),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除已归还本息3891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万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真相,虚假宣传和虚构项目等欺骗手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理解析:本案中,被告人吴英在早期高额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欺骗手段以高息不断地从被害人处非法集资;被告人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上一篇:【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谈“水客”以“蚂蚁搬家”方式走私罪的辩护思路

下一篇:(上)各地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审判规则五条

相关文章:

刑事实务|严打态势下走私冻品辩护方向(附定罪量刑、法律法规)
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规 · 外贸行业|账户被冻结后该如何应对
从95份不起诉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2个不起诉辩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