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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如何为刑事冤案申诉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李金星  时间:2015-12-25

  刑事辩护律师谈如何为刑事冤案申诉

 

编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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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毫无疑问离不开对刑事冤案申诉的研究。尤其2013年以来,多起重大冤案的平反,使得刑事冤案进一步进入法律人的视野。浙江张辉张高平案宣告无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宣告无罪,河北聂树斌案指令复查以及新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改判无罪的陈夏影案和最高检决定抗诉的海南陈满案,都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近年来有幸参与了这类案件的申诉。本文试图结合笔者的执业经历,对冤案申诉做一个粗线条的研究、分类、归纳与整理,抛砖引玉,使冤案研究作为一项推动刑事司法进步的切入点,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司法公正。我们认为,这也是中国刑辩律师从事冤案申诉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

 

冤案都有哪些特点

    就我们接触到的刑事冤案,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普遍的刑讯逼供。第二,几乎所有申诉的重大的暴力案件在当时的法律政策下应当死刑立即执行,但由于有罪证据非常不扎实只能疑罪从轻。第三,长期申诉,服刑人员以及家属几十年如一日申诉。申诉就是生活的全部,生活就是为了申诉。第四,律师辩护作用普遍得不到重视。第五,口供为王。第六,审理期限普遍漫长,多次发回重审长期不能定案。如黑龙江韩健勋故意杀人案审理期限历时26年,河北陈国清案审理历时十年四次发回重审,吉林金哲宏案先后两级法院审理三次。

    笔者近期代理申诉的河北陈国清案,案发于1994年,当时两名出租车司机先后被杀,最后判决是陈国清等四人所为。当年该四人不服喊冤,该案历时审理十年,最后河北高院的判决是:“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持械分别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财务,致侵害人死亡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 陈国清、杨士亮论罪均应当判处死刑, 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 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就体现了以上特点。众多重大冤案,如果案情属实,按照当时的死刑政策实在看不出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但是,正是这些案件,最后判决死缓的理由竟都是“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可以不予立即执行死刑”,这些理由确实耐人寻味。

    在接触大量刑事冤案、深入认真地阅卷调查后,我们得出如下的内心确认:国内诸多重大刑事冤案,在当时判决时作出判决的合议庭法官就很可能清楚是冤案。譬如河北陈国清等四人重大冤案,该案河北高院在历次发回重审的裁定中,都指出该案存在的众多重大问题。实际上按照河北高院指出的这些问题应当立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是,在有两条人命的情况下最后以“疑罪从轻”降格处理,各被告人被历经四次死刑判决终身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譬如吉林刘吉强故意杀人一案,当时一审的吉林中院虽在2000年给公诉机关去函称建议撤回起诉,但该案最终在巨大争议下仍判决有罪。

    从申诉难易程度上,我们把刑事冤案作如下几种分类:

典型冤案和非典型冤案。所谓典型冤案即是我们上文提到的极其重大刑事冤案,即“人头落地冤案”和疑罪从轻的“人头没有落地”的冤案。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湖南滕行善案都属于人头落地的极其重大的刑事冤案;本文提到的绝大多数案件属于后者即“人头没有落地”的冤案,但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面临的往往是无期徒刑等最为漫长的服刑。如贵州杨明案,服刑20年拒不减刑,坚持喊冤申诉。

    非典型冤案指的是不涉及命案的冤案,譬如在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案,职务犯罪案件,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等等。

    另一种分类是单指命案而言,我们把重大命案的刑事冤案分为:“真凶再现”型与“真凶未现”型。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都是属于前者分类的极为重大的冤案。陈满案、陈夏影案属于后者。众所周知,前者申冤何其艰难,而后者的冤案平反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就目前刑事冤案申诉来讲,我们认为典型冤案申诉成功率比非典型冤案要高,真凶再现类冤案申诉要比真凶未现的冤案申诉容易得多。

 

冤案为什么难以平反

    从近几年的刑事案件情况来看,律师们普遍感到刑事申诉案件越来越多。对此,我们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人权意识的普遍提高。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几十年的努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对于自身遭遇的不公正对待尤其是刑事冤案,越来越积极地寻求救济。此外,由于刑事冤案的受害者不但经受着牢狱之灾乃至性命之忧,而且还和家人一道面临着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社会压力,所以对公正的追求尤其坚定。

    第二,客观地讲,在过去三十多年,虽然我国的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总体而言,刑事司法依然存在很大的滞后,不但与立法的明文规定有很大的距离,而且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步伐。因此,在过去三十年产生了超出正常司法误差的相当数量冤假错案。

    第三,由于互联网的普及,目前的冤案申诉已经呈现公开化的趋势,由传统申冤方式变成“网上申冤”。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近几年的冤案绝对数量比以前更多,但是没有一个国家的互联网上会出现这么多的申冤者,这绝非正常且令人深思。

    当前冤案平反机制面临极大困难。虽然没有精确的数量统计,但是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估计,我国目前处于申诉状态的重大刑事冤案数量庞大;而且,还有更多的刑事冤案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进入申诉程序。这样的估计决不是无视三十多年来的司法进步,而是律师们实实在在的感受。

    不过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的司法体制可能还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有幸得到平反的几个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案,又会给更多的人带来申诉的希望,使他们投入到浩浩荡荡的申诉**大军中。但实实在在地讲,我们的司法系统并没有作好全面平反冤案的准备。情况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院层面,有一种意见认为冤案平反会给其他冤案申诉者以鼓励,会引起更多人、更大规模的仿效。因此,除非迫不得已,法院一般不愿意平反冤案。

    第二,重大刑事冤案的后续问题通常都非常棘手,这成为冤案平反的重大障碍。尤其是冤案追责、国家赔偿和受害者安抚问题无法解决或者解决难度非常大,客观上阻碍了冤案平反。

    第三,各级法院普遍缺乏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人手,已经成为冤案平反的重大制约因素。有的省高院负责刑事冤案复查的只有一两个人,最高院负责申诉复查的也不过几十人,负责刑事申诉复查人员更少。这与冤案平反阅卷、调查研究所需要的大量人力和时间投入是极不匹配的。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最高院和省高院冤案申诉材料多且复杂,法官根本没有时间仔细看卷,导致陈案积压,有人批示无人负责现象比较普遍。有律师就亲历过相当级别的法官连被告人姓名、基本案情都不了解,就直接裁定驳回涉及另有真凶的重大冤案申诉的极端情况。这种极端情况的出现,我们认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越是重大冤案,案卷动辄几十本数百本或者更多,单单阅卷就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仅仅从阅卷角度看,靠有限数量的法官、检察官,客观上已经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

    各级法院立案庭穷于应付,“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反而激励更多的人穷尽更大努力申冤。可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应对冤案平反已面临极大困难。

 

专业的角色

    就笔者这几年参与的多起重大刑事冤案的申诉来讲,我们试图在寻找一些方法。但总的来讲,律师从事冤案申诉,关键是律师自己的定位:当一名律师面临一起重大的刑事冤案,需要保持什么样的定位?我认为,专业角色,批评者与合作者,协调者与支持者,是律师从事重大刑事冤案申诉应有的定位,并且,这些定位在案件申诉中应该随时转换。

    专业角色,申诉过程必须体现律师执业水准。我们知道,任何一起重大冤案,尤其是年岁久远的重大冤案,都是极其复杂的。作为申诉律师,首要的就是必须吃透案情,在专业上完全拿得准、吃得透,不能满足于一般的了解和掌握,更要切忌人云亦云,不能简单地抄袭当年辩护观点,必须寻求突破。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深入阅卷,深入调查研究,走访当事人,重建作案现场,就专业问题重新梳理,请教权威专家把关,对当年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而认真的评析、参考。可以说,冤案申诉千头万绪,但吃透案情是根本、是前提。这项基础性的工作,我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有时,自己连续几天几夜看同一案卷卷宗,基本上到了不食人间烟火的地步,把自己全部身心投入到二十余年前那个作案现场,头脑里反复对作案现场进行重构,甚至做梦都在考虑案子,反复在考虑案件中间不合理的地方,反复思考当年检察官、法官、辩护人、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思路甚至心理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研究是申诉的核心。这就需要律师耐得住寂寞,守得住职业操守,不失理性。这几年我们申诉的案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所有参与案件的律师,不管资历多么深,不管名气多么大,不管时间多么紧张,都坚持了“案件吃透”这一最重、最原始的标准。如果说,冤案申诉有什么值得推广的方法的话,我想这肯定是最重要的方法,也是我们最为看重的心得体会。

 

批评与合作的角色

    一个冤案的形成,原因极其复杂,是司法问题的集中反映。在冤案申诉中,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有时候也免不了对有关司法机关的批评。我想,任何人面对重大的冤案,都不会无动于衷。但批评本身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批评,也是想让公众以及司法机关认识到问题有多么严重,给无辜的群众造成了多么深重的苦难,这些冤案的形成又给国家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失。

    批评本身是想引起重视,但批评也只是申诉策略之一。我们是把批评与合作角色放在一起,思路如此,实践中也是如此。我们深知,国家法治的进步,是需要包括律师在内的各个方面的合力,是高度智慧与理性的表现,而不仅仅是依赖批评,更需要冷静思考,需要所有法律人的集体努力,需要互相批评之后的专业合作。

    在福建陈夏影案的申诉中,我们律师与福建省高院的互动我认为就较好体现了这一思路。作为律师,我们也从福建高院无论是领导层还是经办的法官那里学到了很多。我们知道这几年福建高院连续解决了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吴昌龙案、念斌案,有效树立了司法的真正权威,法学界、律师界、媒体界好评如潮。2013年8月8日,陈夏影案启动申诉时,念斌案正在全社会最关注时期,也是审理最关键的时期。因此,我们充分理解福建高院所面临的压力,认为至少我们律师不应当再给福建高院额外的压力,如果时间允许,我们愿意继续等,况且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也可以继续研究案情,调查取证。我们与福建高院沟通渠道始终很畅通,我们也愿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人民法院的安排。至少,不会和吴昌龙案那样又弄得满城风雨。

    理解赢得了尊重,尊重赢得了合作。此后,关于陈夏影案件的申诉,无论是在提交证据、当事人安抚、庭审安排各个方面,我们都在充分尊重福建高院的前提下,进行了有效的合作,非常令人难忘。

 

协调与支持的角色

    刑事冤案的申诉,毫无疑问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申诉律师所承担的协调者角色非常重要,他们不仅是简单的协调者,而且是重要的支持者。这就意味着,申诉律师必须随身携带代理案件的“百宝箱”,不管是法官还是记者或是学者,只要需要,只要和案件有关,我们就能随时提供材料。

    我们非常重视传统媒体与自媒体,认为这符合当今互联网社会的趋势。通过申诉,使冤案得以纠正,正义得以实现,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司法就会得到进步。这是我们的美好初衷。但是,如果没有媒体,没有互联网,这个目的的实现可能会更加困难。幸运的是,这几年我们的冤案申诉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我们欣喜地看到,正是这几年媒体的广泛报道,冤案平反已经成为司法热点,无论是中央领导人、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各界,都对冤案申诉发出了准确无误的信号,我们深受鼓舞。

    我们也非常重视与专业人士的合作,尤其是法医。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申诉中,甚至有的案件本身就是法医案件,念斌案就是靠法医、靠科学技术打赢了一场极其艰难的辩护。但毋庸讳言,让法医更广泛深入地介入刑事案件,才刚刚开了一个头。在重大刑事案件申诉中,我们对于原始案卷中所有与法医有关的案卷,都要求权威法医重新“过筛子”。这么做了以后收获颇多,我们正在力图建设一个刑辩律师与法医专家的合作平台,将优秀的法医资源提供给全国的刑辩律师,将来不仅仅为冤案申诉,还可以服务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辩护,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错案。

    我们非常重视与法学界的合作。尤其是代理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我们会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高校合作,多跑腿,多汇报,多请教,寻求支持,形成合力,力求通过学者的合作使冤案申诉更加规范,更加理性,更有可能取得效果。在海南陈满案申诉中,著名学者徐昕教授大力帮助我们长期呼吁;著名学者易延友教授、王万琼博士甚至应邀直接免费代理,成为申诉律师,这些对于案件的申诉,无疑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这些,仅仅靠我们有数的几名律师,是远远做不到的。

    我们尤其重视国内刑事辩护律师的合作。对于冤案申诉,国内刑辩律师有着很大的积极性,但是申诉经验交流方面做得不好,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为战。对此,我们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有效平台,对于大多数求助的案件,能够及时地转发给有兴趣的律师,律师们无偿地参与阅卷,讨论案情,评估申诉可行性,引导当事人走合法的申诉渠道,理性申冤,不激化社会矛盾。这一点在陈夏影案申诉中尤其明显。申诉律师们精诚合作,体现出很高的专业水平与执业素养,该案开庭效果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合议庭的好评。尤其是在当事人由于因开庭等待时间过长而贸然准备采取“公开拉木板车到监狱接孩子”的行动时,我们申诉律师积极配合福建高院做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取消此行动,受到福建高院有关领导肯定。这也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律师确实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这种相互信任,多么宝贵又多么地应当发扬光大!

    本文只是一名普通刑辩律师从专业角度探讨冤案申诉的方法,丝毫不意味着律师在申诉成功中就起了多么巨大的作用。我们深知,每一起冤案申诉成功,都是社会各界合力的结果,都是检察院、法院认真贯彻公正司法精神的结果。越是重大冤案的申诉平反,越是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积极协调、汇报反映,中央领导乃至地方领导重视、支持、理解的结果。每一起重大冤案的平反,无不包含着司法机关具体经办人员的无数心血。在这其中,申诉律师的作用微乎其微。申诉律师只是以其执著的追求,表明自己对国家法治未来的希望,而不是相反。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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