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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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被控参与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命悬一线。本部主任丁一元为冯某提供辩护,他指出冯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冯某未制成毒品,属于犯罪未遂;缴获的毒品不应全部算作冯某制造;毒品没有流向社会,危害性小,且公安机关根据冯某的供述抓获了同案人,冯某有立功表现,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的意见,减少了冯某涉案的毒品数量,判决冯某制造毒品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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