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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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3月携带象牙制品从喀麦隆进入广州,在机场因未申报任何物品而被查获,涉嫌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该批象牙制品总8公斤,案值23.3万元。
本部门主任丁一元律师和部门律师王鹏宇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出李某在海关主动承认涉案象牙为其所有,具有自首情节;其次该携带象牙的目的是送给亲友的,而非出卖牟利。李某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广州中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李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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