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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律师积极取证:文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期徒刑改为15年

来源:南方刑事一元说   作者:滕云  时间: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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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调查取证被视为最危险的举动,因为它可能导致律师自身的刑事风险。广州盈科刑事部的律师为了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获得公平合理的量刑,却不畏风险,勇往直前。本文中的艰难曲折、惊心动魄,完全表露了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专业能力。

 

一、逃亡十二年终归案

从1999年2月犯案潜逃至2011年12月被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文某已逍遥法外十二年。在逃亡的岁月里,文某先后在广东、贵州、河北、新疆落脚,做过地盘泥水工、货场装卸工及其他短工,最后走投无路,选择回到四川老家。文某从不敢跟家人联系,老父去世时也没能见儿子最后一面。终于,这个背负命案的罪犯在成都市锦江区一家面店内被抓获。

 

二、因冲动打架酿成大祸

事情还得回到十二年前。文某在刑满释放之后,于1998年底来到广州市中大布匹市场,在老乡开的一家货运档口做搬运工。中大布匹市场拥有4000多个档口,外来人口众多,治安不太好,打架斗殴的事情时有发生。

1999年2月,因双方的不理智行为,终酿血案,被害人身前为广州市某区人大代表。2012年6月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内容

起诉书指控:

1999年2月23日16时许,被害人钱××驾车进入广州市海珠区中大九州布料城A区89档通道时,因被徐××(另案处理)放在通道的车轮卡住其车辆底盘,被害人钱××下车与徐××发生争吵。接着,被告人文××及同案人邵×、徐×、郭×(均另案处理)遂上前与徐××一起推打被害人钱××,并持刀捅刺被害人钱××的左大腿致其倒地。随后,被告人文××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钱××系左侧腹股沟受锐器作用致皮肤锐器创,左侧股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辩护律师对事实与证据的初步分析

本案的控方证人多达18人,绝大部分证据都是十二年前发案后已收集完毕,发黄的纸张说明了时间的久远。

文某归案后,极力否认自己曾参与故意伤害行为。

通过阅卷,律师觉得文某参与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文某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证据较为单薄,无现场目击证人的直接指证,但众多传闻证据都指向文某持刀捅刺被害人。

几十人聚拢在一起,各方竟无一人亲眼目睹被告人持刀行凶?这种情况在我所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还是第一次出现。

证人肖某军证言证实:

邵×和文××来到我家后,说今天中午因一件小事和别人打了一架,文××还用了刀子捅了那个人的屁.股。

文××后来叫我开摩托车送他到住在海军码头的老乡家去坐一下,在路口文××本人告诉我,他在下午和别人(本地人)打架,还用刀子捅了对方屁.股下一点的大腿上。

证人徐某、吴某证言证实:

听文××的哥哥说起文××和邵×、徐××一起在广州打架,将一个人大代表打死了。当时邵×打对方的头部,而文××用刀子捅对方。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

听老乡说,文××、邵×帮徐××而发生打架,后文××用刀子将对方捅伤。

同案人徐某某供述:

之后才听表弟李××说是文××拿刀捅了老板,他说是听布匹市场的搬运工说的,但是其没有亲眼看到,其只知道文××平时都带着一把折叠不锈钢刀在身上,折起来长约10厘米,平时将刀别在皮带上。

同案人邵某供述:

当时在肖××的住处其还见到有徐××等几名老乡,他们正在和肖××一起吃饭,于是其与文××也跟他们一起吃。当时,文××说他把那个与他们打架的老板捅了一刀。

众多传闻证言相互印证——特别是证人肖某军的证言,由于亲身聆听文某说起事件经过,信息来源直接、准确,成为指证文某持刀捅刺被害人的关键证据。

 

五、一审的辩护思路

早在案件侦查阶段,文某家属聘请了老家一位姓陆的律师。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期,我加入进来与陆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文某强烈要求做无罪辩护,陆律师响应了他的要求。但我个人观点倾向于做罪轻辩护。

我虽然对该案有自己的想法,但也要“服从大局”,因为,同一个被告人的两个律师在法庭上分别做出观点和论述不一致的辩护意见是不提倡的;在律师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当然以追求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毕竟没经过法院判决,谁也不能说别人的思路错误,自己正确。

庭上,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文某做了无罪辩护。

但合议庭没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文某持刀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成立,判处被告人文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某提起上诉,家属委托我继续做二审辩护工作。

 

六、二审的辩护思路

我开始考虑二审阶段按自己的套路和想法开展辩护工作。

其实,早在我阅完本案卷宗之后,就一直在思考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因为时间不充裕和难以预知的执业风险让我犹豫不决而没有着手。

这项工作就是找证人肖某军调查取证,核实其十二年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

在律师看来,向肖某军核对其证词尤有必要,指证文某持刀捅刺被害人的关键性证据来源于其口;其余证人证言皆是对经过二、三道中间环节成为第二、三手的传闻进行转述,其证据证明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对证人肖某军的证言,律师不能排除心中疑虑,如:肖某军不是本案的现场证人,公安机关如何能找到其作证?为何其两堂证言在某些重要细节的陈述有出入?公安机关在取证程序上有无瑕疵?这些问题,都是我想刨根问底弄清楚的。

当然,现实问题不少。辩护律师能否在十二年之后找到肖某军本人?即使找到了,其是否愿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最后,还涉及到一个使律师如坐针毡的问题——就是辩护律师敢不敢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

 

七、艰难的选择:调查取证

近年来,辩护律师因为“妨害作证罪”被立案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个案屡见报端。明哲保身的律师为恐避之不及,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我,当然深谙其中的风险。

思前想后,我还是决定走一趟,尝试着做一做。

我联系了曾来法庭旁听的四川老乡打听肖某军的下落。2012年10月底,传来消息,肖某军在距离成都市120多公里的某县城生活和工作,他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了解。

十二年前的案件证人就这样找到了,律师的努力有了收获。

2012年11月4日上午,我飞往成都。

被告人文某的太太和一位朋友负责开车把我送到120公里外的遂宁市,同行的还有一审被告人文某的辩护律师陆律师。

他二审没再接受委托,但此行他作用巨大,负责见证我与证人的谈话,大家同为刑事律师,他明白第三方见证的重要性。

因对四川不熟悉,无人可助,所以,只能向家属要求提供交通上的便利,要求陆律师提供见证法律服务了。

一路奔波,下午3点,见到证人肖某军,找了个茶馆包厢,寒暄两句,律师直奔主题,询问正式开始:

问: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滕云律师,是文××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文××的二审刑事辩护律师,现我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调查取证,你是否同意?

答:同意。

……

问:你在文××故意伤害一案中,非该案的现场证人,但为何广州市××区公安分局能找到你取证呢?能否谈谈当时的情况?

答:我记得我当时是在广州市××区开摩托车兜客时,一便衣上我的车,让我载他去菜市场,结果他让我开进××街派出所,并亮明身份。然后,有刑警队的人就将我载去分局啦。他们把我弄进羁押室。他们在带我过来的过程中,有出示工作证,但除此之外,没有出示任何司法文书。

问:在羁押室你待了多久?

答:应该是三天两晚。

问:在这一过程中,你有无受到不合理的对待?

答:在派出所的时候,那个干警亮出工作证,叫我马上蹲下……那个干警给我戴上手.铐,押上车就把我送到分局刑警队羁押室了。

问:在羁押室呢?

答:倒是没给我戴手铐,也没有打我,但一直关在羁押室,也没有任何行动自由,刑警队的人下班或不作笔录的时候,就把羁押室的铁门锁上,我就留在里面。在这一过程中,他们有让我蹲过。

问:有没有殴打你? 答:没有。

问:文××在事发后是否跟你在一起?他说了什么话?

答:我记得文××在事发后来过我这,他说起不知是四川人还是湖南人跟汕头人打架,不知是谁捅了别人一刀。他当时是这样跟我说的,邵×是跟他一起来的,文××当时是私下跟我说的,邵×有没有在旁边,有没有听到,我记不清啦……

问:出示1999年3月1日《询问笔录》和1999年3月2日《询问笔录》,这是你当时所作的笔录否?

答:是。是我向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

问:请你好好阅读,特别留意第一堂笔录里第2页3-6行笔录内容及第二堂笔录第2页4-6行及12-16行的内容。

答:(阅该两堂笔录8分钟),文××本人是没有跟我说起过是他本人捅了别人的……

……

……

问:我再次重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你还是坚持上述说法吗?

答:是的,文××本人确实没有跟我说过是他本人捅的。

问:你今天的陈述与之前的笔录有重大变化啊。

答:我知道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以今天的陈述为准……

问:今天的谈话有无外人在场?

答:无,只有两位律师和我本人在场,我是主动、自愿提供上述情况的,没有任何思想、精神上的压力。而且,你们是从外地来我工作的地方与我谈话的,我熟悉这个环境。

……

对案件某些重要情节,肖某军竟然改变了十二年前面对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向律师做了不同版本。这个情况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整个取证过程我如芒在背,但律师职责,又不得不如实记录下证人的一言一词。

我极力去发掘证人笔录中的不合理地方,但一切都是徒劳,因为,凭我多年之前从事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毕竟那个年代,作法有点不太规范,作为圈子内的我,也有亲身体验。

从成都回来,我内心纠结!可以想象证据一旦抛出,犹如平静的湖面丢进炸弹,必然水花四溅,将我全身淋透。

这次取证将律师推到了风口浪尖。

 

八、新证据的力量:发回重审

思考再三,我仍然决定将收集到的肖某军证言呈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我没有权利因顾及个人得失而隐匿证据却使被告人丧失可能获得的机会!同时,我相信广东相对宽松、明净的司法环境不会不分青红皂白便将辩护律师随意处置。

新证据起到了作用。

2012年12月7日,省院作出《裁定书》,认为: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不服,以其没有持刀伤人,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不足以指证文××,量刑偏重,恳请二审准确量刑。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文××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钱××致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省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

2013年2月26日,广州市中院重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前,在会见被告人文某时,他再三要求我给他做无罪辩护,我明确拒绝。

我解释律师应按照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现有证据能基本指证你构成犯罪,做无罪辩护徒劳无益。

在我看来,盲目的辩护如同盲目航行的船,所有的风都是逆风。

文某没法,只好自行做无罪辩解。

依据相关规定,律师向合议庭提交了新证据,同时,附带一份《情况说明》:

在本案上诉期间,文××家属继续委托本律师担任二审审理阶段被告人文××的辩护人。因核实案件事实的需要和职责使然,本律师于2012年11月4日中午11点30分飞抵四川成都市,然后赶赴120公里之外的遂宁市××县与本案证人肖×(肖×军)会见,在征得其同意,及在四川××律师事务所陆××律师的见证下,本律师依法向肖×军调查取证,制作《律师询问笔录》一份。在该份笔录中,证人肖×军对之前在公安机关的说法做了不同陈述。

……

在此,本律师向重审合议庭再次重申:该《律师询问笔录》是在其他律师见证下,在正常调查取证过程中,肖×军本人向本律师所做的陈述,对其陈述内容,本律师如实记录在案,但基于其证言的前后矛盾性,同时,也基于律师执业的风险,本律师也不敢贸然和轻率取信,因此,在庭上多次提出愿意以指控机关最后核实或该证人出庭作证阐述的内容为准。

……

 

九、惊心动魄的过程换来有效辩护的成果

重审庭审仍少不了控辩双方一番唇枪舌剑,控方仍坚持之前的公诉意见,并对律师提交的新证据感到诧异。

律师坦然以对,并按计划发表了辩护意见(具体辩护词另文撰述) 。庭审结束,我心情复杂地离开法庭。

公诉人的表情深不可测。

2013年4月10日,公安机关预审办案人员飞抵四川,根据律师提供的证人手机,联系了证人肖某军再次核对证言,肖的陈述与律师所取内容一致,没再发生变化。

2013年6月7日,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第二次开庭。

我留意到公安机关向证人肖某军再次采集的笔录里,有不少笔墨涉及律师向证人取证的过程和细节,似乎在寻找律师什么纰漏和把柄?

我洞察对方的意图,内心坦荡。

我相信自己在取证程序、询问方式和笔录制作上无可挑剔。

2013年6月17日,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基本辩护意见,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前后两次刑期(加折抵等)相差13年半。

律师的有效辩护取得成果!

这次如负重荷的庭辩经历让我记忆深刻,遂记之,以不断促进自己在刑辩道路上努力前行,不轻言放弃。

 

 

(未完待续:本文的下篇是律师辩护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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