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
凌某原系省高速公路公司开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处财务部经理,2001年因涉嫌一贪污窝案被逮捕,是交通集团涉嫌该案的32个被告之一。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凌某及其同伙陈某贪污小钱柜公款53万,如此巨大的数额一旦定罪,量刑会很重。
本部主任丁一元律师一审为凌某辩护,他紧紧抓住“小钱柜”这一重点,使法院将认定的侵吞款额降低到7万3千元,最终为凌某争取到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半的刑罚。在指控数额如此巨大的情况下,能够争取到缓刑,当事人十分满意,检察院也未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