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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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下旬,黄某鹏在清远市盈丰酒店门口将毒品贩卖给徐某贵,此后徐某贵将部分毒资汇入黄某鹏账户。11月30日17时许,徐某贵在清远市清城区华富休闲中心门口被抓获,警方随后在徐某贵清远市清城区住处查获毒品,经鉴定,毒品为甲基苯丙胺507.45g,甲基苯丙胺片剂0.53g。此外,警方在抓获徐某贵的现场,起获其逃跑过程中丢弃的一把**。2014年3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指控贩卖毒品或被判无期
南海区检察院认为此案重大,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徒刑,遂将此案移送至佛山市检察院。佛山市检察系统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10月20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徐某贵在公安机关的第一讯问笔录中已经承认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且购买毒品数量巨大,不符合吸毒者一次购买少量毒品的特征,徐某贵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辩为非法持有获刑仅十年
2015年6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作为徐某贵辩护人的张文明律师在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大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贩卖毒品犯罪证据不足,被告徐某贵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理由如下:第一,徐某贵本人吸毒且毒瘾很大,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用于贩卖;第二,没有证据证明黄某鹏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第三,本次毒品交易的过程是徐某贵先收取毒品后付毒资,其本人也没想到黄某鹏会给他那么多毒品;第四,贩卖毒品必然需要电子秤等分装工具,而警方并没有在徐某贵的住处收缴到分装毒品的工具;第五,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涉嫌刑讯逼供,该询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六,徐某贵在第二次以后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均稳定供述自己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而非贩卖。
2015年12月21日,佛山市中级法院完全采纳张文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徐某贵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主犯黄某鹏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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