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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霍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获得缓刑

来源:南方刑事辩护网   作者:丁一元律师  时间:2016-01-08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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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霍某某承包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一棚架工程。霍又将工程转包给杜某某。2011年8月11日,霍、杜聘请的焊接工人唐某某未经培训及未做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空焊接施工时,遭电击坠地身亡。广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霍某某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要点:

一.霍某某系自首;

二.霍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三.霍某某对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关系,其犯罪情节轻微;

四.霍某某属初犯、偶犯;

五.霍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六.死者家属已经谅解。

 

判决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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