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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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1年6月15日晚,姚某开车将被害人胡某从东莞骗至广州市江高镇,称开车累了第二日再回东莞,遂开车到江高镇某宾馆准备开房休息,胡某坚持一人睡一间房,姚某于是只好定了该宾馆8217号、8218号两间房,待进房后,姚某下楼退订了8218房,后进入胡某休息的8217房,并滞留8217房与胡某同床休息。休息过程中,姚某提出要与胡某发生性关系,胡某拒绝,姚某遂强行撕掉胡某衣服欲与胡某发生性关系,胡某极力反抗并呼救,未果。最终胡某被姚某强奸。16日凌晨5点多,姚某又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6时许,姚某与胡某离开宾馆,姚某开车称送胡某回东莞工厂上班,然而姚某上高速后继续往湖南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胡某发觉不是往东莞行驶,遂强烈要求下车,姚某遂在清远路段将胡某放下车,姚某则开车回到湖南省南山县家里。胡某下车回到东莞后即报警。2011年6月20日,姚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二次强行对女青年胡某实施奸淫,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观点】
本网段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姚某本案中没有使用器械、刀具,且本案中没有给被害人胡某造成大的人身伤害,请示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2、姚某愿意赔偿被害人,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3、姚某是初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有悔改表现;
4、姚某父母已60多岁,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且姚某尚有两个不到10岁的小孩需要抚养,其家庭情况很困难,请求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姚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姚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姚某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姚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姚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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