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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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陈某、周某等系福建云霄人,受雇于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出租屋内,非法包装假烟,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9月12日,公安机关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番禺稽查大队联合对在该出租屋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共价值人民币350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一批及包装用纸一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丁一元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是受雇于他人参加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陈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时间不长,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陈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陈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陈某、周某等犯非法经营罪,其中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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