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
【第787号】袁珏行贿案 ——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第1020号】 刘凯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