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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整合】“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导案例整合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  时间:2016-01-18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

 

【第293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如何区分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

 

【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

 

【第377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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