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1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第196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563号】张群生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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