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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整合】“玩忽职守罪”指导案例整合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  时间:2016-01-18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4号】翟鲁光受贿案——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16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第196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294号】龚晓玩忽职守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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