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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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至620条也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2016年2月1日最新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做出了细化的规定。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之内是黄金救援期,被批准逮捕之后能够取保候审是非常困难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要善于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善于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公检法部门日益重视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今后应该能看到越来越多类似的批捕后的取保候审成功案例。以下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邵晓敏律师的成功案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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