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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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2015、2016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广东邦家公司”案(以下简称“邦家案”)的其中两名主犯王民权、张岩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民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张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起涉及全国十六个省六十余个地市,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的集资诈骗大案,暂告段落。
1月2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市检察机关2015年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情况,去年一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9件83人、集资诈骗案20件42人,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数十亿元。
一、起诉“邦家”案背后的故事
“邦家”集资诈骗案是迄今为止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年多,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功。
“邦家案”由公安部挂牌侦办。该案被告人蒋洪伟等人通过在广州成立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全国设立64家分公司、24家子公司,以正常业务作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高额回报,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该案涉及28名被告人,全国88家公司,卷宗材料达8000余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6名业务骨干组成“邦家公司”集资诈骗专案组。为确保办案质量,专案组一方面梳理归纳种类繁多的各项证据,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追捕漏网案犯,补充证据。作为金融类案件,审计方面的证据尤为重要。而审计事项涉及全国88家公司,账册资料非常庞杂。在广州市金融办、广州市银监局的协助下,11家银行及时提供了审计所需的全部材料。专案组又辗转南海的审计公司多次,指明审计重点。
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逐一进行讯问,进一步梳理邦家公司的账目,同时协同公安聘请专家破解其财务部门的财务记录软件,经过审计,最终得出邦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与非法集资数额完全不成比例的结论,从而证明邦家公司有关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认定该案涉嫌集资诈骗罪 。
在十余天的公开庭审过程中,针对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不认罪,多名辩护人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专案组以翔实充分的证据、细致专业的说理进行予以回应。在巨大的庭审压力下,该案首要分子蒋洪伟在最后陈述阶段首次向法庭承诺交出其隐匿的邦家公司业务人员名册、市场部全套账册资料等。
经办本案的一位主诉检察官介绍,本案的被害人群中,有极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甚至包括一些孤寡老人。他们得知一辈子的辛苦所得可能血本无归时都非常激动,有人专门组织成立了“全国邦家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维权。为了安抚这些被害人,专案组建立了与被害群众代表定期联系制度,还把手机和座机公布给前来检察院咨询的被害群众。专案组的成员分批约见全国各地受害群众代表三十余次,多次和被害人集体聘请的律师交换意见。
在邦家集资诈骗案中,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局确定了邦家公司中层业务员追缴范围,牵头做出追缴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缴非法所得。专案组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分赴北京、重庆、山东等地调查核实涉案的资产,协助进行海外资产的退赃工作。针对该案易损涉案资产有扣押的100多台车辆,市检察院还建议市公安局作出对易损涉案资产提前变现的决定,并依法送达相关权利人,待决定生效后,移交市法院予以拍卖变现。尽可能的满足受害人的诉求,挽回其损失。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或引发涉众型金融犯罪
P2P网络借贷因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信息覆盖面广,逐渐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模式,但由于监管不到位,P2P平台时有出现大面积坏账、拖欠客户资金、甚至平台创设人卷款逃匿的情况。2016年1月21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近年来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较大风险,不发分子利用网络借贷、网上理财等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问题。近期,天河区检察院正在办理2宗由P2P网络借贷引发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1.2亿元,受害人数达2000多人。经办检察官分析,P2P平台资质认证不规范,容易滋生“问题平台”甚至“犯罪平台”。如天河区检察院办理的甘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甘某在毫无金融运作及相关知识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购买软件的方式设立P2P网贷平台,并利用该平台实施集资诈骗,仅一年涉案金额就达6000多万元。P2P平台巨额资金流向也缺乏监管,容易沦为个人牟利工具。P2P网贷平台作为借贷的中介,积聚大量的客户资金流,但由于目前缺乏对P2P平台资金流的监控监管,个别平台创设人用亲友等名义开设第三方账户用于托管客户资金,但实际该账户内的资金完全掌握在平台创设人手中。通过在平台系统上虚构借款人、借款标的和借款项目等手段,就能轻易套取客户资金。上述甘某等人涉嫌的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甘某设立P2P平台骗取客户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高利贷,导致1000多名投资者血本无归。
P2P平台作为个人借贷的中介平台,仅应提供借贷信息及中介服务,不得经手归集资金,但目前很多平台擅自突破业务界限,通过公开宣传甚至夸大、虚构借款项目等手段吸收资金。由于没有真实对应的借款人或项目,大量客户资金实际留存在平台的账户中,形成“资金池”。根据刑法规定,“资金池”内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则极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犯罪。如天河区检察院办理的赖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赖某某等人涉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在自己创设的P2P网贷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200多万元。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应通过出台地方性的P2P网贷平台登记备案及监管办法、建立P2P网贷平台行业自律协会、加强对P2P网贷的法律宣传和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来打击由此引发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非法集资案件存在四大特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到较多会计、统计、金融、税务、商业运作与投资等方面的知识,需要检察官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及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办案难度方面通常要大于普通刑事案件。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表现为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其强。
主要表现呈现四大特征:第一,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披着“合法外衣”而行违法犯罪之事。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官发现:非法集资犯罪者往往利用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作案。第二,进行非法集资犯罪的所谓“公司”往往极其不规范。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甚至不记账。三是涉案金额巨大,造成损失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涉案金额较大,但在破获前大多数赃款往往被挥霍一空或者去向不明,又或在市场中缩水,或被用于投资转贷,因此往往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无法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即便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了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案件的受害人也难以全部或部分取回其被骗资金。四是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众性。众多受害人因经济上受到较大损失,甚至因为将所有流动资金或毕生积蓄投放“集资”,结果陷入生活困境。在此情况下,难以理智维权,也容易引起一些社会问题。一位善于办理该类犯罪的专案组成员说,这种案件往往需要花费比普通案件多几倍的人力物力及精力来保障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为此,检察机关建立了非法集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并特别针对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调配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成立了由主诉检察官负责的专门办案组,以推动此类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四、防范与打击非法集资,检察官支招
近年来,全国发生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多起.经过分析研究,不少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非法集资类别的犯罪,专门以老年人为作案对象,犯罪分子选择老年人生活相对孤独,与家人亲朋沟通不够,对新生事物认识不足,对社会危险性辨别能力较差等弱点,大打温情牌,关心牌,通过对老年人的嘘寒问暖,施以小恩小惠,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和依赖,进而骗取老年人的资金。
总结归纳一般作案手法为:通过街头向老年人免费发放报纸、宣传单、小礼品等方式,让老年人留下联系方式,于是有专门的人和老年人套近乎、拉家常,以免费组织旅游、参观、茶话会、体检等为借口,引诱老年人参加犯罪分子组织的投资介绍会,产品推介会等等, 在此期间,通过拍胸许愿,炫耀吹嘘,许以美好远景、高额回报,辅之以犯罪分子头上的“有为青年”、“杰出企业家”等虚假光环,对老年人进行轮番的密集授课洗脑,在老年人丧失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诱骗老年人进行所谓的投资。期间,还经常组织老年人参加公司的旅游、庆典、聚餐等活动,通过表面的假象,进一步笼络诱骗老年人,诱使他们继续投资,让老年人在这个陷阱里越陷越深。
对此,检察官建议:
1. 任何经济往来都不能违背市场规律。特别是目前经济下行,更不能盲目投资。如果一些所谓“项目”高出银行利率太高,就一定要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以免上当受骗。
2. 多问几个为什么,既然对方声称的行业这么赚钱,为什么没有其他公司在运营?为什么这个行业能产生暴利?
3.凡事多和家人商量,多找专业人士咨询,多实地考察,多研究,最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
4.一旦发现有诈骗嫌疑,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要抱着盲从心理,导致最后损失扩大。
5.工商等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司、企业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时,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削弱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此外,还应多部门联动配合,加大非法所得追缴力度,清算并实地调查核实涉案财物,大力开展易损资产处置工作,尽最大可能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
最后,办案检察官还特别强调,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专业人士”,专门物色这些“集资项目”,早期进入“投资项目”,投入大笔款额,用两三个月时间赚取20%-30%高息后,再抽身而退,期间则蛊惑其他人进入“投资”。这部分人赚的就是后期进入者的钱,而很多老人之所以受骗,就是看到这些所谓“老张”、“老王”赚到了钱,也萌生了“捞一笔”的想法。十口锅九个盖,总有一口盖不上,当大部分人本金也拿不回来时,悔之晚矣。而法律如何规制这部分“专业人士”,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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