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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技巧】陈瑞华教授关于刑事辩护基本观点整理

来源:广州刑刑事辨护律师网   作者:陈瑞华  时间:2016-02-03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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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陈瑞华,男,1967年生于山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获得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资格;2014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程序法理论。他潜心法学研究,勤于治学。代表性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程序性制裁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比较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等。 

 

观点整理:

1、庭前会议靠法院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律师推动。

 

2、庭前申请书,是律师所常备格式化文书。庭前申请书内容:案由、请求、理由、要解决的问题,律师所盖章。

 

3、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将工作重点提前到法院开庭前,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都要提法律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庭前会议。

 

4、当事人很多存侥幸心里,在法院阶段才委托。经统计律师提前介入的,使批捕下降10个百分点。

 

5、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可以递交申请书申请开庭。

 

6、中国也存在案件交易,但案件交易多数在法院,可以提前到检察院。

 

7、律师要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谈判或交易的砝码。

 

8、依赖口供的案件,排除非法口供,证据链条断了,就会判无罪。

 

9、检察院通常对录像不移送,录像也是案件侦查的记录。只有跟录像比对,笔录才有价值。

 

10、口供排除方法:证明手段违法;‚打印件与录像口供比对,不一致的,涉嫌伪造。

 

11、一个成功的无罪辩护,对检察官就是灾难。

 

12、刑诉法遗漏了一款:警察不出庭。警察不出庭、出庭难,出庭了怎么办?你会盘问吗?

 

13、律师普遍缺乏盘问证人的技巧,更缺乏盘问警察技巧。

 

14、律师的辩护权不是完全独立,要和委托人协商,要忠实于委托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罪、不认罪、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不能替代。

 

15、辩护不是表演,不是说服委托人,而是说服法官。

 

16、辩护律师不要人身攻击,要内敛。

 

17、刑讯逼供,办案人员不会承认,只要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行了。

 

18、律师和公检法在合法范围内,产生良好合作关系。律师赢得尊重的方法:讲课、参加疑难案件讨论、法庭辩护认真准备。

 

19、公检法眼里只有赃款、赃物,忘记了证据的定性,而从结果倒推罪名。

 

20、粗线条宏观辩护已经不合时宜,精密化辩护=专业化辩护。

 

21、辩护无罪难,但可以重罪辩轻罪。

 

22、精密化辩护,对两罪名要专业扎实掌握,事先与检法充分沟通,利用交易与妥协的艺术,必要时找相似案例辅助,包括典型案例、公报案例。

 

23、年轻律师基本功:做好阅卷摘要,把几百页案卷简化成几页;找相似案例、收集指导案例,提供办案思路。

 

24、阅卷、会见后工作:找不利情节(逐一核实)、有利情节(逐一掌握)、潜在情节(两个字:找、造)。找立功情节格外谨慎,不要完全当事人化。

 

25、直辩刑讯逼供,易引起对立,换一种方式,将刑讯逼供转化成非法取证、询问形式不合法。

 

26、任何请求,都要书面申请,好处:法院要么书面驳回,要么记在庭审笔录(若没记,提示法官,能否记入笔录),使上诉有理由。

 

27、瑕疵证据不一定是非法证据,能够补正的,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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