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本文创新之处在于:1.梳理了“主观明知”之定罪前提;2.阐明了“主观明知”之司法证明困境,退而寻求次优解决证明困境之方案——运用“司法推定”;3.明确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推定”的几种常见情形,同时提出“司法推定”之不可靠性,因此其结论必须经过严格的质疑、反驳、论证,才能使结论成为法律上的真实,才能将冤假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
引语:毒品犯罪辩护中“主观明知”知司法困境
在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界定是解决“定罪”的前提。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毒品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方法提供了一些指引和依据。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换句话说,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困惑。正因如此,司法实务中一般采用“推定”来解决这方面的认定困难。问:根据高额的报酬或不等值的运输费用,能否认定“主观明知”?答:有的犯罪嫌疑人虽然称不明知所带的是毒品,但称帮人将该物品带到某地可得到数千元或上万元的报酬,有的老板还另付运费并给其手机及手机卡以便联系。这种情况,完全不符合当前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客观实际且违背常理,只要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对运输的物品为毒品是明知的。问:根据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能否认定“主观明知”?答: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将“货”放在没有人的地方,自己在附近观看、等候他人来取,一旦被抓,便称不知为何被抓,也否认是其所放的毒品。在此种情况下,只要能证实毒品系该人所放,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虽然称其不知道所带的是毒品,但称该物品是他人委托其从藏在山上或其他地方找出来后交给他人,在此种情况下,只要能证实该物品确系毒品,就可以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明知。问:根据高度隐秘的联系方式,能否认定“主观明知”?答:毒品案件中联系方式多为单线联系,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手机信息也成为毒品犯罪中进行联系的便捷方式。从破获的毒品案件来看,毒品交易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使用毒品、海洛因、鸦片等字眼,获取的视听资料里一般讲的也是暗语、黑话。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毒品犯罪高发区域,毒品犯罪中的一些黑话、暗语具有一定程度的“广知化”。因此,侦查人员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生活环境、是否有前科及掌握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推定其主观上明知。问:根据“货主”的查证情况,能否认定“主观明知”?答:毒品对一般人来说它既无使用价值、也无商业价值,但对毒品犯罪分子而言就是巨额的财富。在当前查获的许多运输毒品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从其行李中查获的毒品表示不明知,辩称行李是老乡或朋友委托其运输的。经侦查,如其交代的老乡或朋友无法查证或查无此人,就应当认定其辩解不成立,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明知。问: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能否认定“主观明知”?答:一些犯罪嫌疑人本身就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正因为如此,此类犯罪嫌疑人被查获时,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否认其主观上的明知。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其前科材料,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主观上明知。问:根据犯罪嫌疑人不正常的言行举止,能否认定“主观明知”?答:如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等,犯罪嫌疑人虽然辩称不知道其身上查获的或其丢弃的物品是毒品,但有证据能证实其逃跑或将携带物品丢弃的,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若在伏击现场抓获前来接头或接货的人,其辩称路经此地,但不知道为何被抓捕,或辩称其确实是来接人的,但不知道对方身上携带毒品,这种情况,如果其选的“接人”地点比较偏僻跟客观不相符合,就可推定其辩解不成立。
研讨总结:“司法推定”既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需经严格的质疑、反驳、论证 毒品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是一种对事物的主观认知状态。判断一个人的主观认知,不能以当事人是否承认为标准,仍然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说到底,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事实,按照“司法推定”原则来做出判定。但是,“司法推定”的结果属于一种高度的盖然性,即“主观明知”在推定的过程中,“推定”的结果既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两种结局的出现都是有可能的,而将其中一种确定为推定事实,这不是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而是基于二者并存的高度可能性及其相互联系的常态性而进行假定的结果,因此,其结论必须经过严格的质疑、反驳、论证,才能使结论成为法律上的真实,才能将冤假错案发生率降到最低。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