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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适用刑九改判案例】受贿30万元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三年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胡忠义  时间:2016-02-06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北京高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改判一原判十年有期徒刑的受贿案件为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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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于2009年4月收受时任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给予钱款二十万元,于11月份收受韩某给予的欠款十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赵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有关受贿案件量刑原则发生变化,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撤销原判,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胡忠义律师正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一件类似案件,原审法院以包头市司法局副局长侯某某在担任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受贿三十四万元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胡忠义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了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案件尚未宣判。

 

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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