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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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改判一原判五年有期徒刑的受贿案件为一年半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隰某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副局长期间,于2012年6月到2013年3月,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三次收受他人现金十三万元。在纪检部门发现其犯罪线索,电话通知隰某后,隰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一审对隰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隰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隰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惟二审期间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故决定予以改判。该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改判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