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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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总是匆匆进出常人难以走进的深牢大狱,那里有高墙电网,也有当事人梦回萦绕的儿女情长;总是正襟危坐在国徽俯视下的法庭,那里有噤若寒蝉的被告人,也有公诉人的义正辞严;总是面临控辩犀利的交锋,那里有慷慨激昂的陈词,也有压抑时的愤懑和沉默。
像是黑暗中的光明使者,又像白日中的夜行人。
是,又不完全是。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的主要工作就是行使法律赋予刑辩律师的“辩护权”。这是刑事辩护制度里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也就是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等诸方面,针对控诉进行申辩、反驳、反证的权利。
我的存在,使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辩护权,使控辩平等对抗成为可能。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辩护权就是“说话的权利”。
我的工作就是为你“说话的权利”而“说话”。
为什么需要辩护人“说话”
公元二千四百年前,希腊智者苏格拉底慷然饮下毒汁,并留下理由: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苏格拉底用生命对法律作出的诠释,与二千多年后的伯尔曼不谋而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苏格拉底也用生命张启了辩护之口,拉开了人类为自身私权救济的大幕。
从此,一代代哲学家、政治家、辩者、名家、讼师、代理人、律师,走上公堂法庭与公权力相对的那个座位,开始他们深沉有力的演说,迈上这条星空与黑夜同在的荆棘之路。
在这夜空的繁星中,一些理念,是其中最璀璨的几颗。它们寥寥数语,却是刑辩制度的理论基石,是刑辩制度的存在价值,是为什么需要辩护人“说话”的缘由。
这些理念包括:
正义女神蒙着眼,但她明察秋毫。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尊重人的尊严。
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一次错误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法庭需要辩护人“说话”
法官应当用心,而不是用眼去观察事物。而法庭上的雄辩,给了法官用心去洞察事实真相的可能与机会。
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使被追诉人能够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刑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进行质疑与对抗,帮助被告人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被追诉人也是有尊严的个体,其尊严应当得到尊重。即使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也不能被当作客体予以对待,而是有尊严的主体。
所谓尊严之辩,尊严之护。
程序平等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可以互相交涉、辩论和说服,程序参与各方都可以对程序的结果施加相当的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方面。
所谓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刑事辩护直接关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辩护人通过“说话”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庭需要辩护人“说话”
辩护人“说话”的背后
如果说发现事实与程序正义是刑事辩护的外在价值,那么关于尊严、无罪推定、平等、人权,即是刑事辩护独立于诉讼结果的内在价值。
这些坚韧的理论基石,构筑了刑事辩护制度,使其从诞生到成熟,闪耀着动人的思想光芒。
而这也是所有刑事辩护人越挫越勇的内心支柱,是他们无怨无悔的精神源泉。
我只是个平凡的刑辩律师。但在我守护着这些理念,从事着刑辩工作时,我感觉我离真理只有一步之遥。它们永远具一种缓释而厚重之力,将我从泥沼中拔出,坚定我继续蹒跚而行。我告诫自己在参与历史。我不仅对这些理念存在信仰,而且对其有愈来愈重的责任感。
这些都是你们,看不到的刑辩律师的背后。
所以,与之伴随着的所有的困难困惑困扰我都可以和你们非常平静地讲述。
刑事辩护与强大的司法公权力有着天然的对抗属性,法律风险无处不在。
刑事诉讼存在多个诉讼程序,程序转换和程序之辩需要刑辩律师全力应对。
案件事实查明要求极高,目的、动机、时间、空间、工具、手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等犯罪构成基本要素均需一一查明。
刑事证据的证明和采信异于民事证据,最不具有稳定性的言词证据的甄别、比对成为重中之重。
行为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规范严格,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考验着刑辩律师的专业功底。
当事人法律和心理的双重求助,要求刑辩律师具备法律之师、心理之师的能力。
刑辩律师不具备智慧的大脑和强大的心脏不能承受刑辩之重!
“老三难”挥之未去,“新三难”悄然而至。
“老三难”由来已久。“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并未随着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得到根本的改观。限制会见扩展到非“三类案件”,监视居住成为限制会见的惯用手段;阅卷有时变成“躲猫猫”;调查取证更是因为刑法306条高悬,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成为一种宣示。“
“新三难”其实不新。刑事审判是构筑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重要职能,该职能的实现,必然要求法庭中立和居中裁判,必然要求庭审活动中发问、举证质证和辩论能充分地展开。但是,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辩题被设定,发言被打断,辩论限时间,程序被滥用。
温和、理性、依法辩论被压制,遂有“死磕”律师横空出世!
辩护人“说话”应成为刑辩律师追寻的梦想
以上是我和我的同行们所感知所体验的刑辩律师执业中的一些困境。但我们没有抱怨,因为一切都在进步,一切都在变化。我们在各种平台,在法庭内外,传递着变革的信息,传递着尊崇法律,尊重司法的能量。“博和刑事”公众微信号自开通以来,聚合了一批刑事法律领域的学者和律师,执着地传递着人道、文明、专业、法治和主流的价值。第五届博和法律论坛也以“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为主题,探讨刑事辩护面临的“改革、机遇与使命”。
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开弓没有回头箭,刑事司法变革也将缓慢前行,守护,呵护是法律人的责任。
就像每个行业都有它守护的东西,刑事辩护不仅在守护着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更在守护着宝贵的一些常识。正如日本著名作家村上春树所言,“在一座高大结实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在犯罪人和惩治犯罪的国家之间,犯罪人是永恒的弱者。我站在涉嫌犯罪的人一边,就是要为他们辩护,替他们说话,让无辜公民不受枉法追究,使犯了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正当追究,因为隐藏其背后的是永远不可剥夺的弱者们的合法权益。
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离开法庭,我不愿意再用激昂的语调去高调宣示,我更愿意像这样,用平缓的语气,和你讲述,我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为什么坚持到今天。如歌中所唱,人间一股英雄气,在驰骋纵横……虽然我成不了英雄,但依然守护刑辩,这就是我追寻的梦想。
因为,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作者:林东品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博和法律服务中心首席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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