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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实践中企业容易触犯的几个罪名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王振栋  时间:2016-02-12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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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司法实践中,企业因为受到刑事处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相关人员锒铛入狱的情形并不少见。可以说,在公司经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中,刑事风险对于企业生产运营的危害最大,不容小觑。笔者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近几年承办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对常见企业犯罪类型进行归纳,揭示企业在刑事方面易发生的法律风险,以期对企业提高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有所裨益。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通常会发生在企业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以及投融资合同的行为中。在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承办的案件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件,浙江省某市一家A企业因为在购销活动购入原材料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后来案发后证实为江苏一家B企业业务员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私刻公章,将仓库内原料运出后低价售于涉事企业。由于B企业为上市公司,在江苏本地有相当的影响力,B企业向警方控告,理由是A企业明知该原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购买,涉嫌与该名业务员共同犯罪,江苏警方遂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A企业立案侦查并对公司直接主管人员网上通缉,江苏B企业以此要挟,要求A企业补足B企业业务员在浙江省销售原料的全部损失,导致企业陷入极度被动状态。

在公司并购中,如果被收购企业涉及对自身资产状况的重大虚假陈述,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则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例如,笔者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曾为一起案件做过法律咨询,一家珠海企业在对外融资过程中,对于自己资产作了虚假陈述,且在融资后立即将资金转移,从证据材料看,该家珠海企业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目前,收购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另外,在房地产企业并购中,也发生过因被收购企业对资产状况做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投资企业向经侦报案后,对被收购企业负责人立案追究的情形。

二、骗取贷款罪

对于此种罪名,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承办的两起案件具有典型性:一起案件是企业面临资金短缺时,在将应收货款办理保理过程中,对货物合同和应收单据进行归笼,夸大应收款项数额,获得银行贷款,后者企业陷入财务危机,骗取贷款事宜也浮出水面;另外一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银行信贷政策发生变化,该企业被银行要求更高配资比例,其采取对资金多次循环虚增企业对项目投资,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方式。这些贷款中的不规范行为均有可能涉及相应的刑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埋下了不安全隐患。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发票罪

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属于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在量刑和处罚上远较虚开发票罪为重。有一些企业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要求生意客户虚开增值税发票,往往因生意客户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东窗事发。有的企业经营者因一时贪念,倒卖增值税发票,一旦事发,企业将处于极度尴尬的困境中,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囚徒困境:一种困境是认可让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公司抵税,此时企业可能被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主要以逃税为目的,并未再次虚开而给予宽缓处理,此种情形可办理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另一种困境是企业承认自己又再次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此种属于打击重点,刑期远超前种情形,有的案件量刑可达七、八年上下。此类案件一旦事发,企业往往有苦难言,咬碎牙齿以第一种情形扛下来,但为交纳虚开票额的国家税款不得不举债,损失惨重。

四、侵犯公司个人信息

对于企业而言,此类案件的案发,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其中偶然性的因素比较大。在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经手的案件中,既有因涉案企业在电话营销中,不慎误打高层领导的私人电话,因领导发怒而公安机关介入,也有因企业因从事商业咨询获取公民信息被侦查的情况,种种情形,不一而足。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上,从我们已经拿到的判决来看,既有因259条户籍信息被判处刑罚的,还有涉及100多万条个人信息被查处的,司法机关在尽度的把握上弹性较大。此次刑法修正案(九)重新调整罪状,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使罪状规定更加合理,也表明司法机关对该种犯罪行为将保持持续打击的立场。

五、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情况相对比较特殊。在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承办的案件中,既有外国人向境外出售健身药品被以非法经营追究的涉外案件,也有私自开设黄金外汇交易平台从事交易被追究的案件,还有因为没有相关生产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缺乏生产经营资质而案发的两起案件中,一起是因为商业对手的打击举报,一起是因政府为实现拆迁对搬迁企业的刑事非难。

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在刑事辩护律师办理的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是在食品中加入食品添加剂的案件,以及对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再加工出售的案件。由于国家对食品案全的重视和刑事司法打击力度的增强,此类案件案发的数量有减缓的趋势。

七、非法集资类案件

从刑事辩护律师办案实践来看,P2P企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名的风险是相当高的。近两年,非法集资类的案件地域分布广泛,既有云南省、广州市的案件,也有不少上海本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案件。对于不少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非法集资应是其第一位的刑事风险。

 

作者:王振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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