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6-2000-0220

热门话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假冒注册商标 | 走私象牙 | 贩卖毒品 | 非法经营

重磅来袭|最高两院、三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8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102000219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人身损害2456718910111213141516171819192122232425262728293031整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转载请注明: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上一篇:广东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篇:【刑事实务】对“无罪辩护”与“其他辩护”内在逻辑关系的深度解析

相关文章:

刑事实务|严打态势下走私冻品辩护方向(附定罪量刑、法律法规)
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合规 · 外贸行业|账户被冻结后该如何应对
从95份不起诉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12个不起诉辩点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