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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被告人,如果你自愿认罪,按照法律规定,你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后果你可清楚?”
——“我清楚,我认罪。”
这是8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法官与被告人的一段问答。
当日,该院对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一名男子进行审判。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长加入了有关《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的问询程序。在得到被告人的肯定回答后,法院当庭宣判,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此,原本需耗时数个工作日才能结案的案件,半个小时就完成了开庭和宣判。这得益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检察院联合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实践。
什么是认罪从宽协商制度?
认罪从宽协商,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了解认罪后果和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辩护人的帮助下,自愿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刑期或者犯罪情节上的从宽认定并载明书面文件;人民法院在查清被告人确系自愿认罪,认罪从宽协商合法,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的书面文件,据此作出判决。
据介绍,这项名为“认罪从宽协商”的改革试点,与欧美法系的“诉辩交易”制度有本质区别,属于基层创新与中央司法改革理念的深度融合。
目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制度的《试点方案》。广州法、检机关在《试点方案》出台之前,已经率先在南沙自贸片区试行了这项新制度。
男子网购气枪弹药 自愿认罪当庭获判缓刑
8月10日上午,南沙法院开了一个示范庭,当天法院是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宗刑案,只用了半个小时。
据起诉书指控,“90后”男青年叶某,通过网络化名的方式,于2015年3月购买了1支气枪,以及大批子弹(964发)。网购数月后被警方抓获。证据显示,缴获的枪支属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缴获的子弹均属气枪铅弹。
叶某在被羁押期间见到律师才知道,自己买1支气枪“事儿小”,但是买900多发子弹可“事儿大”。按照我国《刑法》,这一数量的弹药可以让他在监牢里蹲个三五年。叶某此时后悔不已,他自称买气枪和子弹是为了打鸟,请求法院、检察院对其从轻处理。
今年8月2日,经南沙区检察院做工作,叶某首先签署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并对《证据开示表》上的证据签名确认。此时,南沙检察院和法院正在试点启动“认罪协商从宽”制度,叶某在全面知悉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之后面临的法律后果,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相应简化。
在叶某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后,南沙检察院向南沙法院出具变更量刑建议书。
记者在10日的开庭中注意到,法庭除了对证据及事实进行审查,还重点审查了认罪从宽协商的合法性和自愿性。
除了询问被告人是否清楚认罪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还有以下一些对话内容,不曾在以往的庭审中提到。
审判长问:你是否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
叶某回答:是的。
审判长又问:你是否明白签署意愿书的法律后果,是否需要终止认罪从宽协商?
叶某回答说:明白,不终止。
随后,法庭经合议后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叶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叶某的认罪态度,判决叶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对叶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的量刑”,在“认罪从宽协商”后,将建议变更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对其宣告缓刑。”
一位参加旁听的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对于被告人来说,“量刑三年是个坎儿”,量刑高于3年的不能适用缓刑,刚好判三年的话,就有了适用缓刑的先决条件。而缓刑对比于实刑来说,对被告人的影响有天壤之别。
释 疑
1.是否会被办案机关“忽悠”认罪?
认罪从宽协商制度大大提高了审案效率,可说一定程度上给司法机关“省了事”,作为被告人,会不会被办案机关“忽悠”,主动认罪?《办法》明确,进行认罪从宽协商,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引诱、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可协商的,应立即中断认罪从宽协商程序,同时要充分保障知情权和诉讼权利。该制度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推行,不得将认罪从宽协商作为消化案件的途径,同时要杜绝错案的发生。
2.没请律师不懂法能草草签字吗?
《办法》明确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认罪从宽协商,一般应当有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辩护人参与。对于拒不认罪或翻供,且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场,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3.会否为了脱罪进行私下“交易”?
《办法》规定了有限协商原则,进行认罪从宽协商,应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应仅就量刑幅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进行有限协商,不得为换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放弃对重大罪行的控诉权。这意味着,“协商”是在法定刑内从轻裁量,避免了故意减轻处罚甚至通过私下交易达到“脱罪”目的的情形。
4.事实要是没查清能认罪了事吗?
《办法》对认罪从宽协商的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认罪从宽协商: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或者虽曾经供述犯罪事实但又翻供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承认犯罪,但对部分事实有辩解意见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但对量刑情节存在辩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提出认罪从宽协商的;
(六)其他可以开展认罪从宽协商的情形的。
对于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或者辩护人在场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认罪从宽协商。
《办法》还明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追诉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辩护人或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出异议等情形,应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内。
5.谁来启动认罪从宽协商程序?
《办法》明确,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启动认罪从宽协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主动提出认罪从宽协商的,也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庭审结束前,检察机关、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进行认罪从宽协商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允许。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认罪从宽协商条件的,可以允许进行认罪从宽协商。在自愿、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法院一般参照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达成的《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作出判决。据了解,在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仍有上诉的权利。
6.被告人协商后又反悔怎么办?
《办法》明确,被告人、辩护人有异议或者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终止认罪从宽协商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从宽协商程序中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得作为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使用。
南沙法院检察院试点走在全省前列
庭审结束后,南沙法院就“认罪从宽协商”改革试点的有关情况回答了媒体提问。
据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而此前的7月13日,广州先行先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与检察院积极行动,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认罪从宽制度付诸实践。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曾普光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实行这一制度,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这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广州在南沙自贸片区对这项制度展开先行先试,目前,在全省还是首次。
南沙法院刑庭庭长蔡穗硕介绍,10日的庭审是南沙法院确认适用该制度的第四宗案件,此前三件案件均为刑事速裁程序案件。该项制度首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纳入认罪从宽协商范围,并确立了有条件的程序简化原则,比如规定检察机关对认罪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比照速裁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标准,作简化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对法庭调查、辩论环节进行简化等。
同时,该项制度还十分注重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蔡穗硕表示,推行认罪从宽协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裁判原则审查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推行。南沙法院强调,试点的前提是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部分认罪的案件启动认罪从宽协商时必须有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辩护人参与。
根据南沙法院与检察院联合签署发布的《关于“认罪从宽协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庭前必须进行证据开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中止或反悔认罪协商,此情形下其在认罪从宽协商程序中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得作为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使用。
10日庭审后,一位参加旁听的律师向记者表达心情时,用了“广州法院吃螃蟹”的比喻。“身为刑辩律师,我感受到了广州法院敢为人先的勇气,这个‘螃蟹’好不好吃,相信很快会有正面评价。”这位律师说。
职务犯罪暂不纳入“认罪从宽协商”试点
对话
南沙法院刑庭庭长蔡穗硕
南方日报:“认罪从宽协商”制度在《刑诉法》中是否有依据?
蔡穗硕:此前,全国人大授权全国部分城市展开“刑事速裁”试点工作。“速裁案件”中有“认罪从宽协商”的理念,南沙法院在“速裁案件”的基础上,扩大对这一司法理念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的案件也被纳入了进来。可以说试点的法律依据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南方日报:贪污贿赂案件也能“认罪从宽协商”吗?
蔡穗硕:当前要重点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因此职务犯罪案件没有纳入南沙法院“认罪从宽协商”的试点范围。
南方日报:在西方一些欧美法系国家,“诉辩交易”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南沙法院的试点,与“诉辩交易”有什么区别?
蔡穗硕: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我们是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进行的试点,而西方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我们再三明确,这个试点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依法进行的。
南方日报:如果证据有瑕疵、或者事实难查清,但是被告人自愿认罪,如此是不是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蔡穗硕: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法院要保证案件质量,确保把每件案子办成铁案,这是我们法官的职责。因此一定要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发现证据瑕疵是不适用于认罪从宽协商的。
南方日报:法律规定了自首、坦白,可以减轻处罚。现在又有“认罪从宽协商”,会不会有重复减轻之嫌?
蔡穗硕:自首、立功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量刑过程中还有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很宽广的,有时酌定情节的幅度比法定情节还要大。当然,这个也要在量刑规范化的幅度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