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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本案不仅仅是在“黄金救援37天”内取保候审的成功案例,更是彻底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上明确写明,现因“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经白云分局决定,予以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5日下午三点多钟,黄某在白云区同城酒店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捕,并于2016年7月6日被拘留。
黄某被拘留后,远在福建宁德的家人心急如焚,既想在广州找律师,又怕被骗。后经四处打听,终于慕名找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并于2016年7月20早晨八点多钟,连夜从福建宁德赶到广州,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及经办律师沟通案情,并当即委托两位律师担任黄某的辩护人。
2016年7月20日下午,刑事辩护律师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会见了黄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同日晚上,刑事部进行了充分地研究、讨论,确定辩护思路,并于连夜撰写了辩护意见书,并于次日向办案机关递交了辩护意见书。
2016年8月13日上午,黄细锋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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