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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广州经办刑事律师谈电话欺诈型销售保健品不构成诈骗罪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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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近几年办理了几起关于欺诈型销售相关保健性商品的所谓诈骗犯罪案件。案情基本相似,公司先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互联网、微信等发布广告,进行一次销售并搜集客户信息。然后,公司的相关销售人员根据一次销售过程中搜集的客户信息,按照公司事先编好的剧本,以老师、主任、专家等身份向客户进行多次销售。销售的商品大致可分为壮阳类、丰胸类、减肥类等三大类,都应系保健品,但相关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又极力夸大商品的功效,好像又胜似药品。

上述销售模式,在广州地区甚是常见,客户不报警,也没出问题,则风平浪静;出了问题,相关的客户变成所谓的被害人并报警,就会惊涛骇浪,动辄几十、几百人身陷囹圄。上述销售模式出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客户吃了相关的保健产品因自身体质或者其他原因身体出了严重问题,另一方面是客户被多次欺诈销售,经济损失惨重。

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基本上会以诈骗罪对相关人员定罪处罚,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诈骗罪对相关人员进行定罪处罚是很难成立的。

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逻辑结构: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获得利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上述销售模式似乎符合上述行为逻辑结构:销售人员在推销产品时会虚构自己的身份,如冒充主任、老师、专家并夸大产品的功能→客户产生认识错误,认为自己是在专家的指导下购买功能非常强大的产品→客户基于上述认识错误而付款购买了产品→销售人员所在的公司获得货款,销售人员获得业务提成→客户失去了货款。

但根据刑法理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仔细分析上述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模式是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的。

首先,关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罪作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应是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隐瞒的真相应是足以导致犯罪发生的真相。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夸大甚至虚构自己的资质、夸大甚至虚构自己产品的功能屡见不鲜。这充其量是违反了商品交易中的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用民商法规范甚至行政法规范进行规制,而不动辄用刑法进行定罪处罚。上述案件中的相关公司及人员冒充主任、老师、专家等并夸大产品功能如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中,应定性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但不应视作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其次,关于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上述案件中的客户在购买相关的产品前,是有明确的需求,而上述案件中的公司和销售人员也是根据客户的需求销售相关的产品。另外,客户是在收到产品后才付款,甚至在付款后,还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因此,上述案件中的客户不存在诈骗罪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况。

最后,关于行为人获得利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上述案件中,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一方交付产品,另一方支付货款。至于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也是民商法规范评价、规制的范围,不应以诈骗罪中行为人获得利益,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来定性。 

综合以上几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对上述案件中的相关公司人员进行定罪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但在实务中,上述销售行为屡禁不绝,司法机关又迷信刑罚的功能,出了问题,就动辄举起刑罚的大棒。因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提醒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经营,以免身陷囹圄。 

 

/许胜利 广州盈科刑事部 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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