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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释放】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牵涉保健品诈骗案,律师介入终释放

来源:广州刑事   作者:金鑫  时间: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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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近年来,以网络、电话等方式销售保健品涉嫌诈骗频频案发。今年8月份以来,广东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组织省内各地公安机关开展“飓风2016”专项运动收网行动,对涉及盗抢骗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在此严打的背景下,广州盈科金鑫律师近期经办的一起涉嫌保健品诈骗案,担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辩护人,充分利用“黄金救援期”,向侦查机关提交要求释放涉案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有利证据,侦查机关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拘留期限(30天)快届满时对涉案当事人无罪释放。

 

一、接受委托、及时会见

当事人家属慕名前来广州盈科刑事部,希望刑事部可以指派有经办此类案件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辩护。在了解到这一信息后,广州盈科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律师遂介入此案。因为有经办该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在听取当事人家属的陈述后,金鑫律师为当事人家属释明公安机关在严打的背景下,凡与本案有关联的都有可能牵涉其中,但当事人可能是无辜的,公安机关为扩大打击圈,抓错了人。

家属基于对金鑫律师专业的认可,遂委托金鑫律师担任辩护人。金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意识到该案很有可能是个错案,遂及时申请会见当事人,并于接受委托后的次日会见到了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与家属的陈述几乎吻合,这更加确认了金鑫律师的最初想法,当事人本不该涉入本案,只因在严打背景下被无端牵入。摆在眼前的就是一条路,尽最大努力要求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及时释放当事人。

 

二、精研案情、申请释放

根据会见的情况,金鑫律师及时着力研究该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寻找相应有利证据。当事人虽为名义上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却对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毫不知情。可问题在于,如何证明当事人主观上的不知情?结合当事人的陈述,遂采用从客观推导主观的思维路径,当事人未曾去过公司,与公司员工亦互不相识,更未经营管理公司,当事人实际工作地点是另外一间公司,遂及时寻找当事人经手签字的单据等相应书证。通过将上述事实串联起来,一个很清晰的画面展示在眼前,当事人虽为法定代表人,但却与涉案公司毫无关联,公安机关不能胡乱打击。

金鑫律师在分析研究完案情后,遂向侦办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该案中的诸多疑点,要求释放当事人。

 

三、深谙法律、洞悉政策

虽然本案属专项严打运动背景下所案发,但绝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任何事实都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辩护律师在介入此类案件时,应及时与侦办人员释法说理,严打虽理解,但绝不能盲目打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要实实在在地落实,不枉不纵。

“黄金救援37天”内,辩护律师应及时介入,充分利用这一黄金时段,进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有效辩护绝非只是在法庭,庭前的任何一个时间段,辩护律师应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运用自己的专业视角与司法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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