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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命】广州盈科刑事部介入制造毒品800公斤案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9-22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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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 惠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光三次参与制造毒品氯  酮(俗称:K粉)共计约800公斤,认定刘某光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华南虎刑辩团队派出丁一元主任、郑泳彬主任助理担任了第二被告人刘某光的二审的辩护人;派出段长明律师担任第六被告人刘某临的二审辩护人。2016年9月21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宣判,撤销判处刘某光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判决,改判死缓。

 

【一审判死,命悬一线】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7月份刘某光与他人共谋两次担任制毒师父,并纠集他人在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某养牛场参与制造氯胺酮共计约600公斤,第三次参与出资制造氯胺酮约200公斤。201310月,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开庭,2015330日,一审判决认定“第二被告人刘某光积极纠集多人参与制造毒品、并二次担任制毒师傅,第三次参与出资……被告人刘某光参与出资并作为制毒师傅,纠集人员制造毒品次数多”,以此认为刘某光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分子,与第一被告人一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判决一出,刘某光及其家属如同晴天霹雳。刘某光的老婆和父亲希望在二审中救得一线生机保住刘某光一命,当即决定聘请广州知名的刑事律师和辩护团队介入二审辩护。

 

【临危受命,找准辩点】

因为慕名而来,家属了解到丁一元主任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案件,经过洽谈和沟通,家属很快就决定委托并签订合同。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惠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多项事实和情节都存在问题;不但各被告人如何出资没有查明、毒品去向没有查清、关键的同案人在逃,而且作为第二被告人的刘某光是否有纠集多人,是否纠集次数多,是否担任制造师父,是否出资,这些都是令人怀疑的。

确定委托后,我们团队第二天及时去会见了解事实真情。惠东近几年毒品犯罪案件严重,事实上也是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制造或者贩卖氯胺酮没有甲基苯丙胺(冰毒)严重,不会判处死刑。但是,他们不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那么折算下来,800公斤的氯胺酮也相当于40公斤海洛因。按照广东省的不成文标准,2公斤即可判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当事人理解这一点,估计会觉得这个数量已经够20次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了。当然,如果着眼点限定在毒品数量和含量上找突破,本案可能也无力回天了。

经过会见和阅卷,问题的解决方案变得清晰,刘某光只是个单纯为毒枭打工的人,作用和地位与第一被告人差距甚远。为了充足辩护的论据,我们又找了《刑事审判参考》的类似案例,也发现另一个可以从轻的切入点。《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第1033号:叶布比初、跑次此尔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嫌疑人在逃的,应慎用死刑。另一方面,我们反复研究有关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对关于毒品案件的三个会议纪要中有利于案件的情形一一找出。

于是我们决定采取事实辩护和证据辩护作为手段,以达到量刑从轻的辩护目的。

 

【二审开庭,有理有据】

二审开庭时,我们从以下5个方面的辩护要点入手。

1、行为作用。该点的论述从“出资”、“纠集”、“次数”和“制毒师父”等4个分论点阐述。“出资”问题,是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一,刘某光在陈述上诉理由和法庭调查以及自我辩护时,均强调其第三次既没出资,也没有参与制造,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供述承认参与第三次制毒出资10万元是违心承认的;在进看守所前的供述是受到刑讯逼供才说的,进入看守所后,之所以违心承认,因为办案人员威胁不得改变陈述,否则将判重刑。

“纠集”的问题,一审判决只是模糊地认定林某球和刘某光“纠集”,并没有区分哪些人是林某球纠集的、哪些又是刘某光“纠集”的、哪些又主动参加的?为了增加说服力,我们使用图表进行概括总结,证据情况归纳如下:

关于“纠集”的问题汇总

序号

同案人

讯问笔录

二审法庭调查

备注

1. 

朱某兴

2013-11-2:林某球叫我上去帮忙制毒。

林某球叫我去的

林某球纠集

2. 

刘某临

 

2013-10-19:大约是6月份前后,去制毒前,我到堂弟刘某光家玩,认识了百劳,百劳说有事情做,问我们要不要去帮手;

 

林某球叫我去的

林某球纠集

3. 

刘某纪

2013-12-17与2013-12-24:我对他们说我也要参加,赚点钱

 

林某球叫我去的

主动参加或林某球纠集

4. 

刘某达

2013-10-09:林某球交代刘某光叫我一起帮手制毒的。

 

林某球叫我去的

林某球纠集

刘某光转告

5. 

古某强

2013-10-09:是“百劳”通过刘某光安排我去的;2013-10-11:我当时没有答应……第二天晚上我和刘某光说要参加

 

林某球叫我去的

 

林某球纠集

刘某光转告

6. 

周某明

2013-10-09与2013-10-18:我当小舅子刘某光当面找我。……让我去开车

我只参加第二次,我只是去开车的

刘某光叫的(仅在在第二次制毒时)

因此,刘某光并没有积极纠集多人制造毒品,一审判决的认定“被告人刘某光积极纠集多人参与制造毒品”与事实不符。

“次数”的问题。所谓“次数多”,应当是指三次以上才存在次数多的问题,而刘某光在本案中只参与两次制造毒品,第三次没参加。退一步讲,即使一审判决认定参与制毒的人员是刘某光纠集的,刘某光也仅仅是“纠集”两次,第三次制毒人员根本不是刘某光纠集的。

“制毒师父”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刘某光只是两次参与制毒,但他并不是制毒师父,在制毒现场刘某光并没有具体制毒配方、比例和流程,在现场与其他人员一样是听从林某球指挥,之后按指示操作。

2、主从犯。为了说清楚本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我们根据案件的证据所反应的事实,再次制作了图表,形成鲜明的对比图。

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可概括为如下表:


犯意

提出

出资

参与制毒次数

运输制成毒品

分得

毒品

备注

林某球

提意人

3次

3次

3次

3次

主犯

钟某良

提意人

3次

3次

3次

主犯 (在逃)

黎某灵

提意人

3次

3次

3次

3次

主犯

刘某光

2次


从上表可以看出,刘某光与本案主犯的作用和地位差距悬殊,而且刘某光的作用和地位明显低于黎某灵(注:黎某灵被判死缓)。a黎某灵是犯罪提起人之一,刘某光不是;b黎某灵三次出资,刘某光没有出资;c黎某灵3次运输制造毒品,刘某光一次都没有运输;d黎某灵三次分得毒品,而刘某光没有分得毒品。

3、关键同案人在逃。由于钟某良在逃,而且在本案的地位、作用是相当突出的,但是一审判决没有详细查明钟某良在本案的情况,便只对归案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认定,这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也加重了归案被告人的责任。参照《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第1033号,因有地位、作用突出的同案犯在逃,应慎用死刑。

4、量刑过重。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要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第二被告人应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刘某光不具备这一适用条件。

5、证据问题。关于证据问题,我们提出“一审判决对于本案的幕后制毒老板及毒品去向仍没有查清”和“证据没有达到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第一、二次制造毒品的数量是依据被告人的口供和同案的口供认定,无法计算实际的毒品数量、无法进行含量鉴定。部分被告人的口供是刑讯逼供获得,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最后,辩护人总结:刘某光并不是罪大恶极之徒,作为90后的他,涉世未深,虽然受他人利用两次参与制毒,但是他没有法定从重情节,作用地位也轻于黎某灵(注:黎某灵被判死缓),根本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给刘某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案件经得起检验!谢谢!

 

【死刑改判,不负所托】

二审判决,采纳了上述关于行为作用的部分意见,对于量刑过重及证据问题的意见也予以采纳。本案从二审接受委托到宣判,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我们清楚,这个过程不但需要辩护人寻找有利的论据,更要对不利的情况有所注意和应对。回想二审开庭的过程,我们做了充足的准备,分析如下:

1、庭前准备有序。我们刑事部有个特点,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习惯做阅卷笔录,将阅卷的卷宗打印成册,并且会编好目录方便开庭时能够快速索引。开庭前,我们会准备好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和辩护提纲;开庭前一天一定要会见当事人,告知庭审的流程,以及案件存在的庭审焦点。这样才能有理有节,从容应对。

2、依据查找,数据研究。辩护人反复审阅资料和法条,虽然辛苦,但是我们认为这是值得的,通过《刑事审判参考》我们找到有利的案例,时刻关注毒品刑事动态,我们注意到武汉会议《纪要》的有利点。当然,对案件的不利情况我们也是进行深入分析,例如关于毒品数量的问题,广东省本地毒品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问题等。我们团队对于广东毒品二审改判案件有做专门的大数据报告。

3、辩护词是律师辩护工作的利器之一,需要辩护人用心雕琢。如何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这就需要我们用心揣摩自己恰当的文字表达。由于我们的辩护词所回应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过多,担心法官不会太过于细看,以致忽略辩护人的重要辩点。为此,我们不但做了封面,还对辩护词做了目录,以引起法官重视。

【感悟】

有罪的人经过辩护得到罪当其罚,这也是辩护的作用之一。作为有志从事刑事辩护的人来说,当一个刑事案件来找到我们,我们需要尽力做的是,让有冤的人得到无罪处理,有罪的人获得罪刑相适应,罪重的人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

我们认为本案的刘某光虽然有罪,但是罪不至死,二审法院的改判让人感到欣慰。如果没有专业的辩护律师,没有认真分析案卷材料、没有认真准备应对庭审,没有积极寻找有利的依据,而只是草率地对待,那么得不到专业辩护的当事人可能就面临另一个结果了。

回想本案,在会见刘某光时,他感叹,“原来以为只是打工,帮人家制造的不是冰毒而是K粉,没有那么严重,但想不到一严打,就被判了死刑”。辩护人也感叹“毒品勿沾,为了短平快地赚钱,就容易出大问题”。这是从另一个侧面告诫从事毒品活动的人,“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刘某光原本有温馨的家庭,有关心他的妻子和父母,还有刚出生的可爱孩子。但是,沾上毒品的人和事,他未来十几、二十几年将无法和家人团圆。幸好的是,命保住了!

  

广州盈科刑事部华南虎刑辩团队成功毒品辩护案例选录

 

1. 【无罪】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熊某涉嫌运输毒品2500公斤判决无罪((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4号)。

2. 【死刑改判】余某制造毒品案,云浮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代理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

3. 【死刑改判】李某梁制、贩毒案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代理上诉发回重审后,重审改判死缓((2012)穗中法刑一重字第8号)。

4. 【成功保命】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香港人吴某聪走私毒品安眠酮4.23吨,判处无期徒刑((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3号)。

5. 【二审改判】广州中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4230克海洛因)判处无期徒刑的梁某生上诉案,二审成功改判为窝藏毒品,改判十年有期徒刑((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89号)。

6. 【重罪减轻】公安部督办、清远有史以来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的钟某等人制造毒品、买卖制毒物品案(两罪),最终一审判处买卖制毒物品罪(一罪), 在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刑期轻判66个月((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

7. 【二审改判】广州中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的陈某明上诉案,二审成功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3号)。

8. 【取保候审】罗某和黎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二案,均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无罪释放(穗公越刑保字(2005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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