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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刑事辩护,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应在法庭上巧舌如簧和控方展开激烈的辩论才是有效的辩护,但根据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特点,律师除了在法庭上要有不俗的表现,要想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庭外“功夫”也必不可少,下面我以作者办的一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来谈谈刑辩律师的庭外“功夫”。
【案情背景】
嫌疑人H曾经从事医疗工作数年,但一直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后未经批准在某社区开展诊疗活动。本案案发前,曾因非法行医受到过一次刑事处罚(单处罚金)。
【案情情况】
本案具体情况如下:社区L女士因病在H开的诊所治疗,事发当天又来打消炎针,因前一天打过头孢,这次在未作皮试的情况下H直接给L注射“头孢曲松”,但吊瓶刚挂上不到三分钟,L突然出现脸色发白、出虚汗并陷入昏迷中,H见状急忙采取急救措施并打120,L送同济医院经抢救几天后死亡。案发后,H主动向辖区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案情分析】
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本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致人死亡的,量刑在十年以上,何况嫌疑人还曾被处罚过,因此,从案件的走向来看,局面将十分被动。
第一次会见嫌疑人H,没有获得有利于嫌疑人的情节,嫌疑人听说自己有可能获刑十年左右时,也十分悲观。我通过和侦查人员沟通,知道被害人家属情绪也十分不满,其要求H家属高额赔偿并严惩嫌疑人。
案件的转机出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通过仔细审查侦查阶段提取的证据,特别是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有了新的发现,该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死亡原因是“符合药物过敏引起的器官衰竭”。经查阅此类鉴定流程和走访相关专家,作这个死亡原因鉴定必须是注射药物后48小时内提取被害人的血液作样本,否则,鉴定可能存在误差。而本案中用作鉴定的样本血液提取时间远超过了48小时,这是本案的一个硬伤,且这个硬伤是不可逆转的。
我针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写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找到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首先试探性的问,“本案是否会以致人死亡这个情节来起诉?”他的态度显得很冷淡,“现在还不能告诉你。”我见检察官并无探讨案情的意愿,便将事先准备好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他后旋即离开。约一周后,案件被退查。
因为上述缺陷是不可逆转的,所以我并不担心退查后侦查机关会有新的证据来进一步巩固案情,在退查期限结束前,我已从侦查人员处得知并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只是对当时未在48小时内提取被害人血液的原因作了一个情况说明。案件形势正朝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
案件起诉到法院,第一时间领了起诉书后,发现控方并没有指控被告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只是指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这意味着被告人只会在三年以下量刑,再加上他有自首情节,局面乐观。
开庭前法官就民事赔偿部分组织了两次调解,对方均要60万赔偿,少一分不行,因双方分歧过大,致使庭前调解无果,最终还是对簿公堂。
本案开庭时,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即被告人被带进法庭时,看见被害人家属(他们原本认识)后直接下跪道歉。事实证明,被告人这一行为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好作用,庭后法官对被告人及家属态度大有好转,再次调解时被害人家属也将赔偿额降到45万(经验告诉我们,律师和聪明的、通情达理的当事人合作往住会事半功倍)。
由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45万和我方当事人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建议法官将本案先放一放,待时机成熟再作调解,法官采纳建议,将案件一放就是三个月,到第四个月时,对方频频催问法官,法官见时机已到,再次组织调解,经各方努力,最终以35万达成和解,第二天付清,被害人家属收款后当时出了谅解书。一周后法院宣判,刑期和实际关押期限相当,基本做到实报实销。本案整个开庭过程仅四十分钟,律师发言时间不到五分钟,之所以取得良好效果,全靠法庭之外下的功夫。
【经验总结】
从本人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来看,如果该案有被害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要想尽一切办法让己方当事人和对方达成和解并出具谅解书,否则,难以轻判,这几乎是刑事案件辩护的黄金定律。在被告人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本人曾说服过一起故意伤害案和一起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连法官也感到意外。可见,只要肯下功夫,一切皆有可能。
在我经历的另外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因被害人家庭情况较好,一审时坚决不愿意调解,但我方没有放弃,将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赔偿款在一审宣判前打到法院账户以示诚意,被害人家属仍然没有接受,导致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二审时,法官了解这个情况后,很受感动,不遗余力组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民事和解,被告人得以改判死缓。此案中,我们还有一个好的辩点是被告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如果仅抓住这一个点,不做庭外调解工作,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因为像这种定性在两可之间的案件,即使两个法学家的观点也会完全不同,何况律师是实务工作者,当事人委托我们是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是来看我们学问的高低,这就要求我们在辩护时要有大局观、整体观。同时,办案时多站在对方角度和法官角度考虑问题,知己知彼,方能有的放矢。
去年关注度比较高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中,被告人林浩森被判处死刑,事后有网友总结,林浩森之父为林浩森之死献上“神助攻”,这个看法很有道理,此案证据上可能会有一点小的瑕疵,但被害人黄洋死于被告人林浩森之手这个基本事实是很清晰的。在整个案件长达两年的审理过程中,林浩森之父没有向黄洋家属道歉,更没有主动谈赔偿的事,当林浩森在庭上认罪时,林浩森之父对媒体说孩子太老实了,言下之意不应认罪,甚至埋怨一审辩护律师不应作有罪辩护,应作无罪辩护。凡此种种,将本来很小的救命机会浪费的一干二净。等死刑复核下来后,才想起找被害人家属道歉,但已经没有机会了。
【结语】
刑辩律师的职责,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时起,我们律师就应当竭尽全力开动脑筋穷尽一切合法依规的方法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除了法庭上的辩护之外,还要多重视庭外工作,因为机会有时在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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