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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生产、销售假药罪大数据报告
目 录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二、假药品种、销售地点、危害结果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四、量刑情况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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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数据来源于聚法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 474 份生产、销售假药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情况、假药品种、犯罪数额、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 被告人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广东、湖南、湖北三省户籍被告人居多
据统计,474 件案件中,其中有 272 件案件的文书载明了被告人户籍,在统计户籍时,我所发现在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各被告人多为同一地区人士。
据统计,在 272 件案件中,其中 139 件案件的被告人为广东户籍,占比 51.1%;位列第二的为湖南籍被告人,56 件,占比 20.5%;位列第三的为湖北籍被告人,21 件,占比 7.72%;位列第四的为江西籍被告人,14 件,占比 5.14%。
该数据与其他罪名相比较,有一定类似性,我所估计这与在穗湖南籍、湖北籍、 江西籍等人员较多密切相关,几省毗邻广东地区,较多人员分布在广州地区各行各业,基数较大,故涉嫌各类犯罪的人数也比其他省份较多。
1.2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比较少,占比约为3.37%
据统计,474 件案件中,其中 16 个案件的被告人有前科,比例约为 3.37%,该比例相对较低。
1.3 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比率为 15.4%,相对一般
据统计,474 件案件中,73 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比例约为 15.4%,该共同犯罪比例相对较低。
据统计,在本次被统计的 474 案件中,共有被告人 567 名,单案被告人为 2 名的案件有 30 件。
1.4 同案被告人关系——主要以聘用关系和合伙(作)关系为主
据统计,在 73 件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其中 28 件案件的第一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为聘用关系,占比 38.3%; 20 件案件的第一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为合伙(合作)关系,占比 27.4%;另有 5 件案件第一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为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占比 6.84%。
二、假药品种、销售地点、危害结果
2.1 假药品种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假药包括假药和视为假药 2 种情况,我所根据该分类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2.1.1 假药情形——超 4 成案件为视为假药
据统计,474 件案件中,有 277 件因各类假药被追责,197 件因视为假药被追责,而视为假药的案件中又以未经批准擅自进口销售为主。
2.1.2 假药种类——假性药最多
据统计,277 件案件中,各种假药情况分别如下:
假性药的案件为 221 件;
假儿童用药的案件为 12 件;
假皮肤类、软膏类的案件为 5 件;
假安宫牛黄丸的案件为 3 件;
假肠胃药的案件为 2 件;
假美容减肥药的案件为 2 件
假足浴粉的案件为 3 件;
假抗肿瘤药的案件为 2 件;
情况不明的案件为 12 件。
2.1.3 视为假药的品种——未经批准进口的假保健品最多,其次为各类未经批准的假冒性药和活络油
据统计,197 件视为假药的案件中(单案品类多,有重复统计):
未经批准进口视为假药的保健品案件为 101 件;
未经批准进口视为假药的性药案件为 68 件;
未经批准进口视为假药的活络油案件为 60 件;
未经批准进口视为假药的儿童用药案件为 50 件;
未经批准进口视为假药的各类中(成)药案件为 26 件;
情况不明者为 22 件。
2.2 假药销售地点——成人用品店、便利店为主要假药销售点
据统计,474 件案件中,销售假药的地点分布如下:
成人用品店 196 件,占比 41.4%;
便利店、杂货店、日货店等各类小型商店 131 件,占比 27.6%;
药店 48 件,占比 10.1%;
母婴店 21 件,占比 4.4%;
网店 12 件,占比 2.5%;
不明 66 件。
(根据判决文书显示,那些躲藏在旮旯窝子里的成人用品店绝对是假药高危地,慎入慎入)
2.3 危害结果——多为普通情节,造成严重结果的案件相对较少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474 件案件的危害结果分别如下:
无特别情节的案件为 455 件;
生产、销售金额在 20 - 50 万之间的案件为 4 件;
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案件为 1 件;
生产、销售金额在 50 万以上的案件为 9 件;
危害结果不明的案件为 5 件。
由上述统计可看出,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案件比较少,多为普通情节,不以发生严重结果作为追责要件。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3.1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约为42.5%
据统计,567名被告人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241人,占比为42.5%,该取保比例相对较高,经分析取保案件,我所发现90%以上的被告人均为因未经批准销售进口药品,而该类药品主要集中在按假药论处的性药和各类港产药。
3.2 取保机关情况——以公安机关批准取保为主
据统计,241 名被批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的有 211 人,占比超过 87.6%;另有 23 人被法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 9.5%,该比例相对较高。
3.3 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 11.1%
据统计,567 名被告人,有 64 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 11.3%,该自首率较高。
3.4 立功情况——立功率约为 0.35%
据统计,567 名被告人中,仅有2名被告人被认定有立功情节,立功率为 0.35 %,尚属正常,从目前我所已做的大数据中,除职务犯罪的立功率相对较高外,其他罪名的立功率都基本保持在 2% 以下。
3.5 主从犯情况——超过 52.1%的共同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
据统计,在 73 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 38 件案件区分主从犯,占比为 52.1%。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
4.1.1 无罪案件情况——未发现无罪判决,有 2 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免除刑事处罚
据统计567名被告人的刑期情况,尚未发现无罪案例,但有 2 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免除刑事处罚。
4.1.2 整体量刑情况——主要集中在拘役刑
据统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为 319 人;
被判处一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 142 人;
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 76 人;
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 11 人;
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 8 人;
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 4 人;
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为 2 人;
发回重审、刑期不明的被告人为 2 人;
刑期不详的被告人为 3 人。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 46.9%
据统计,在 567 名被告人中,有 266 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 46.9%,该罪缓刑率非常之高。
据深入分析,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人系因销售视为假药的药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因未产生实际危害结果,被告人被批准取保的几率非常大,并最终被判处拘役或一年以下的刑期,从而拉高了整个罪名的缓刑率。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为 35.6%,稍高于全国平均刑事辩护率
据统计,567 名被告人中,聘请律师的被告人为 202 位,占比 35.6%,稍高于全国刑事辩护率。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主要辩护意见 | 采信情况 |
构成单位犯罪 | 采信程度较低,仅有2件构成单位犯罪 |
药品在港或国外属于合格产品,仅是未经批准进口,未对社会造成实质伤害,请求免于处罚或判处缓刑 | 如查实属实,法院多会从轻处罚,甚或判处缓刑 |
构成犯罪未遂,造成危害较小 | 部分被采信,从轻处罚 |
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 采信 |
被告人为被雇用人员,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 | 采信率高,共同犯罪案件中,法院认定从犯情节的案件较多 |
对数额有异议 | 采信率较低,但如经查实,法院一般会采信辩护意见 |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 采信率相对较低,除非鉴定意见有明显的瑕疵,否则一般不会被采信 |
六、结论
通过大数据分析,我所发现广州地区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广州地区被查处的假药主要为假性药或是未经批准进口擅自销售的性药,其次为未经批准进口而销售视为假药的保健品、黄络油、儿童药品等药品;
2、在广州地区,视为假药的案件中,如被告人并非批发销售,而仅仅是在销售其他产品时同时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司法机关对其处罚相对较轻,数量较少时,一般可在一个月内被取保候审,并最终被判处缓刑或拘役刑;
3、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人为成人用品店店主,该类成人用品店多为个体户、夫妻店或未经工商注册的小店,成人用品店是主要的假药销售渠道;
4、在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在被判处拘役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参与辩护的几率相对较低;经比较,生产假药案件中的聘用律师比率高于销售假药案件,相对其他案件而言,律师为药品型生产企业负责人及相关参与人的辩护效果更加明显;
5、在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几率相对较低,多作罪轻辩护,且主要的辩护点集中在数额异议和从犯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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