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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康帅傅、营养抉线、咏动,这些你都吃过吗?

来源:法纳刑辩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7-03-20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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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2017年1月16日,有媒体报道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制售假冒品牌调料问题。2017年2月17日,天津市公安机关打掉制假售假团伙3个,发现并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制假窝点7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这个“北方调料造假中心”,每天生产着大量假冒名牌调料,雀巢、太太乐、王守义、家乐、海天、李锦记等市场知名品牌几乎无一幸免。这些假冒劣质调料,通过物流配送或送货上门的方式,流向北京、上海、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四川、黑龙江、新疆等地;造假窝点多达四五十家,每年产值以亿元计,造假历史更是长达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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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天津假调料事件相似的,还有过年期间在农村地区泛滥的假冒伪劣饮料。“康帅傅”、“营养抉线”、“咏动”等等。在农村地区假饮料拥有不小的市场规模,各式各样的饮料产品、成倍翻番的巨额利润、隐蔽简陋的加工窝点、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成假冒饮料生产销售的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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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进行掺假造假虽然不一定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是它存在很多无法预知的风险(未知也是最大的风险)。而对于食品造假掺假问题,由于其涉及范围更广,受害人数更多,社会危害更大,从而成为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实际上,现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都将食品造假掺假视为食品安全问题,也都在加大打击力度。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张高丽在2017年1月3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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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涉及掺假造假产品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中。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产生、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规定在本节中的其他罪名是普通法条和特殊法条的关系,可以看做是一般性条款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主要包括: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后者的范围比较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罪为“危险犯”,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下才成立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 此外,《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主要包括: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法条明确规定,本节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则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原则。因此,若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本节的两个罪名,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来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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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从“吃饱、吃好”向“吃得安全,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任重而道远,2015年“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调刑事责任优先。而我们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同时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真正保障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附判决书:周田彬、王一×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田彬、王一×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17刑初18号

      公诉机关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田彬,无业。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云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庆豪。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益豪。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一,无业。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田彬及其辩护人崔云玲、被告人王庆豪及其辩护人花新乐、被告人王益豪、被告人周一及其辩护人刘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于明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2013年7月份,王益盛(另案处理)参与其中,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益豪参与其中。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家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家乐”牌鸡精调味料,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王益盛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6月18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437笔,销售额664252元。2015年6月18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大队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鸡精、”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扣押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8月17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72笔,销售额125232元。2015年8月17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以及焦糖色、电子秤等原料设备,扣押的”美极鲜味汁”酱油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5年8月20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周田彬通过”调货”的方式,让被告人王庆豪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共计15笔,销售额47380元。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周一,在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周一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大乐”鸡精,掺杂的、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9月10日,三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2笔,销售额4900元。2015年9月10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鸡精若干以及包装纸箱等原料设备,扣押的”太太乐”鸡精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王庆豪、周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9月30日,被告人王益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11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田彬有期徒刑7年至9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庆豪有期徒刑7年至9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益豪有期徒刑3年至6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一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田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均辩称系为被告人周田彬打工,事先不知道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被告人周田彬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田彬所使用的原材料均系市场上正规销售的产品,其行为系以次充好,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故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庆豪的辩护人辩称:一、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被告人王庆豪只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而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被告人的产品均是用其他品牌的大包装产品换装成了太太乐、家乐、美极鲜味汁的小包装产品。该行为不符合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特征。2、关于被告人王庆豪生产、销售的”太太乐”鲜味宝亦非伪劣产品,且数量货值很少。3、检察院认定的被告人王庆豪的涉案数额有误。4、被告人王庆豪在主观上是假冒他人商标生产销售鸡精和鲜味宝等产品以牟取暴利。二、本案公诉人所举证据中的鉴定单位、鉴定内容与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关联性。鉴定程序及鉴定主体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无效应予以排除。三、被告人王庆豪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酌情对王庆豪从轻、减轻处罚。1、被告人王庆豪是1995年8月6日生人,截止2013年8月6日前,其未满18周岁。对于这段时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庆豪是被教唆而实行犯罪行为的。其主观恶性不大,其生产的产品也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有限。3、被告人王庆豪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涉嫌犯罪的事实,其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积极。4、被告人王庆豪是初犯,在本案之前从未有过犯罪纪录。5、被告人王庆豪在犯罪活动中所获收益较少。

  被告人周一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周一年龄较小,法制观念淡薄,此次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二、被告人周一犯罪时间不长,涉案犯罪数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于明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2013年7月份,王益盛(另案处理)参与其中,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益豪参与其中。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家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家乐”牌鸡精调味料,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王益盛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6月18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437笔,销售额664252元。2015年6月18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大队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鸡精、”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扣押产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酱油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四人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冒用”美极鲜味汁”商标,生产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四人每天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8月17日,四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72笔,销售额125232元。2015年8月17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家乐”鸡精、”美极鲜味汁”酱油若干以及焦糖色、电子秤等原料设备,扣押的”美极鲜味汁”酱油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5年8月20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周田彬通过”调货”的方式,让被告人王庆豪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假冒的”太太乐”鸡精,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假冒的”美极鲜味汁”酱油共计15笔,销售额47380元。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周田彬伙同被告人王庆豪、周一,在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出租房内,购进了低价鸡精、味精和封口机、电子秤等原料设备,建立一家调味品加工厂,用于生产假冒产品。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周一冒用”太太乐”牌商标,生产假冒的”太大乐”鸡精,掺杂的、假冒的”太太乐”鲜味宝,按订单需求量生产假冒产品并当天从物流公司发往订货方不留存货。截止2015年9月10日,三人生产的伪劣产品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售出共计2笔,销售额4900元。2015年9月10日,该调味品加工厂被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太太乐鲜味宝;鸡精若干以及包装纸箱等原料设备,扣押的”太太乐”鸡精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王庆豪、周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9月30日,被告人王益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11月3日,被告人周田彬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一、牛、冯、袁、宋一、高、张一、刘二、吴、张二、石、王二、宋二、胡一、何、胡二、刘三、张三、唐一、邓、周二、李一、赵、韩、曹、殷、王三、李二、唐二、朱、苏的证言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

  2、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公告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相关单位的鉴定书及营业执照、相关产品商标注册证、天津市宁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公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3、托运单、仓储合同、收取货款收据等书证及相关物证照片;

  4、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

  6、四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主体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田彬、王庆豪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被告人王益豪在 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被告 人周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对其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周田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庆豪、王益豪、周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庆豪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上述情节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四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田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被告人王庆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

  被告人王益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

  被告人周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1300元及电子秤、封口机、打包机等物品(以移送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汪卫军

        审判员靳加伏

        审判员李洪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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