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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案例|广州抢劫罪辩护律师:抢回赌资被刑拘 律师及时介入获不批捕

来源:嘉宸出庭律师   作者: 谢佑息  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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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导读】一起因赌博而引发的涉嫌抢劫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辩护,最终检察院经过审查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不同意批捕的公正决定,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无罪之身,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该案无罪辩护成功。为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现将该案办理过程及律师的体会形成简要文字记录如下。同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方便叙述,本文对当事人采用化名并对一些细节作了处理。本案事实部分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因未进入审判程序,本文仅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为基础,作案例研究。

 

案情回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正月里,本地市郊区某农村,某甲到邻村同学家吃喜酒,期间,参加喜宴人员聚在一起赌博,某甲是参与者之一。赌博中,某甲一直输钱,输完身上所带的钱后,又多次向朋友借钱继续参赌,在此过程中,某甲等人发觉参赌人某乙在洗牌中出“老千”,而某乙是牌局的大赢家,但某甲等人苦于未抓住确凿证据而无法当场识破。

赌局结束,某甲等人输得血本无归,而某乙等人却赢得盆满钵盈,宴席中,某乙等人潦草结束丰盛酒席并匆忙离开,某甲等人经婚宴主家确认,某乙非主家所请朋友,据此,某甲等人确认某乙等人是职业“老千”,之后,通过电话纠集同村和当场部分输钱兄弟追出村口将某乙等人拦下并控制,要求某乙承认赌博中出“老千”,并要求返还赌局中输掉的一万余元,某乙等人有部分人员已带大部分所赢赌资提前离开,在某甲等人的威胁下,某乙将身上剩余的四千元交出,并通过微信红包将余额三千余元转到某甲等人微信账户中,由于未完全弥补某甲等人在赌局上所输金额,某甲等人将某乙扣押,让某乙身边的朋友去银行取钱回来接人。

后经离开取钱的某乙朋友报警,某甲在赴取钱约定地点处被公安机关守株待兔,当场抓获,后与某甲积极参与的某丙、某丁、某戊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律师承办过程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某丙家属及时找到我们,并委托本所谢佑息律师担任某丙的辩护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等重责。显然,抢劫罪是国家法律严惩的恶性暴力犯罪,属老百姓口中的“重罪”范围。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并作了充分的调查工作,得知该案中“抢劫”行为的发生系违法赌博引起,而“抢劫”的对象是非法赌资,对此,辩护律师详细查阅了我国《刑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在前述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七条有明确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在我国,赌博行为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那么,赌博中所赢取的赌资应视为“非法所得”,严格上说,该赌资应由公安机关收缴,而不属“赢钱”参赌人员的合法所有,即非法律保护抢劫罪中的“合法财物”对象。据此,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务,在非法赌博中,参赌人员“抢劫”自己所输赌资,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而应视其具体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来认定,如赌博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显然,以上赌博等罪名的刑责远低于抢劫罪。

本案中某甲个人输钱是未达到其所向某乙等人要求返还的金额的,要求返还的一万余元金额是由某甲及其他部分参赌人员共输金额,其他部分参赌人员也与某甲共同参与所谓“抢劫”行为,但以上参赌人员未到案。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考虑到,根据抢劫赌资行为的特殊性,如果要认定某甲的“抢劫”性质,那么,本案中其他参赌并参与实施“抢劫”人员应一并归案,方能查明参赌人员的输赢金额,最终决定“抢劫”行为的性质。

 辩护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拟定书面《辩护意见》,主要从“抢劫”行为的定性和证据的完整收集方面进行了充分认证和说理,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办案单位,并在辩护意见中强烈要求全面收集和调查证据,特别是向参赌和旁观人员核实赌博中的输赢金额。

 

案件结果:检察院不批捕

 

  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后,公安机关在之后的侦查过程中扩大了调查范围,并陆续有部分涉案人员归案。最后,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经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以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公正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全部犯罪嫌疑人依法取得取保释放,恢复人身自由,根据我国法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得认定有罪,也就意味着我们辩护人某丙获得无罪之身,我们的无罪辩护成功。

 

律师办案体会 

 

在我们辩护律师执业中,经常在侦查阶段接触各类刑事案件的咨询,很多犯罪嫌疑人家属出于辩护效果、成本等方面考虑,认为案件到法院审判阶段再为自己亲人请律师辩护即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意义不大。

实际上,根据我们常年办理刑事案件总结的经验,当前,公安和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限制,有部分存在犯罪事实的性质认定、证据收集等问题是存在瑕疵的或者并不是永远正确无误的,甚至有侦查机关出于从快、从严打击犯罪的职责和各种业绩考核出发,存在报捕、报诉的冲动,而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收集和程序保障,最终造成长期拘押和未调取对嫌疑人的有利证据而受重判的结果,牺牲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属换来的是无限翘首等待。

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为了更好地防范冤假错案和保护人权,国家对辩护律师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侦查、公诉、审判各部门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也越来越重视,也为保护人权和更准确地打击犯罪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律师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有条件的,最好提前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尽可能地避免无罪蒙冤、轻罪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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