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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广州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律师提示,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疑难犯罪,具体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几个相近的罪名。
一、案发背景
广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开展了“安网2016”网络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即网络犯罪专项严打行动,本案是广东省公安厅提供线索并交办的案件,后来又发文挂牌督办。汕头市公安局组成“6.6专案组”进行侦办。本案是在此背景之下发生的,根据以往经验来看,严打行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往往会从重从严处理。
二、案情简介
曹某(人在广西)为了过滤生产出韩国NC游戏公司及NAVER网站的用户名及密码(有人收购这些用户名及密码,用来生产游戏币赚钱,或发布广告赚钱),在QQ群里发布广告,收购韩国网站的基础数据库数据,用来过滤生产出上述用户名及密码。
许某(人在汕头)懂黑客入侵技术,所以和曹某合作,由许某入侵韩国网站获取数据,交给曹某,曹某过滤生产出上述用户名及密码,其中有些加密数据就由韩某甲(人在西安)、韩某乙(人在广州)解密,生产出来后就卖给车某(人在吉林)及其他散户购买者获利。
即曹某是组织者,许某是入侵者,韩某甲、韩某乙帮忙解密数据,车某收购数据。
三、法律分析
第一、曹某与许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可能性很大,从量刑情节来看,他们获取的身份认证信息达2500组以上,违法所得也达到25000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三至七年。许某如果构成从犯,也会减轻。
第二、车某作为收购数据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疑问。
第三、韩某甲、韩某乙作为帮助解密数据者,能够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也存在疑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该罪惩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的行为。曹某与许某侵入计算机获取数据后,该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韩某甲、韩某乙后来再帮助解密数据的行为,只是客观上使曹某顺利的卖出数据,而并不是帮助侵入计算机的行为,故不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曹某一共有三个行为:第一是与许某合谋侵入计算机的行为,第二是进行过滤生产出有用的数据的行为,第三是出售数据的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只包含第一个行为还是可以涵盖三个行为?存在疑问。韩某甲、韩某乙帮助曹某解密数据的行为,是属于第二个行为的帮助犯。即:如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只包含第一个行为,则韩某甲、韩某乙无罪。如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包含三个行为,则明显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讲不通。
四、办理结果
广州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律师金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汕头市看守所进行会见,并约见网络警察侦查大队的经办警告,提交法律意见,网络警察侦查大队不批准取保候审,并多次延长侦查期限。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金鑫律师又将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多次向经办人员强调网络犯罪的性质特征,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因证据不足且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韩某被释放。
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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