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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1)“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含硬币、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2)“伪造”货币:非法使不属于此种货币的材料取得此种货币的形式;“变造”货币:非法使同一种货币材料改变数额、数量等。
(3)伪造后持有、使用假币的,属于吸收犯;伪造后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持有、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置于流通,但要求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
(2)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并罚;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成立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包括以下情形: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4.洗钱罪:
(1)七种上游犯罪包括: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2)洗钱行为包括任何为他人掩饰、隐瞒七种上游犯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但自洗钱(自己为自己洗钱)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同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3)在七种上游犯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之间出现认识错误的,适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4)洗钱罪中“没收”一词应作补正解释,包括没收和及时返还被害人。
5.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成立本罪要求套取信贷资金时就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贷款诈骗罪等。
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注意前者是针对信用卡本身的犯罪,后者是针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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