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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这是胡乔木歌颂律师的诗句,也是振聋发聩、振奋人心、力透纸背的铿锵之声,几乎被所有律师奉为圭臬。但现实中,社会大众对律师尤其是对刑事辩护律师是又爱又恨,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对辩护律师职业的价值与特征不了解所致。辩护律师究竟是在为好人洗冤,还是在为坏人说话?
《慎子·逸文》云,“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诬以诈伪。”《资治通鉴》中司马光曰,“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 江平老先生在《呼格墓志铭》中呼吁,“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但是古往今来,冤假错案依旧在源源不断、历久弥新。就是因为有权力的地方,就一定有权力的滥用和擅用。权力不恰当使用,就一定有冤屈产生。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明朝御史吕坤把为人伸张正义、洗雪冤屈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此语也被胡适先生作为箴言。 晚清四大名臣之一曾国藩说,“恶莫大于毁人之善,德莫大于白人之冤”。即洗雪别人的冤屈,是做人最大的德行。
国家行使公权力追诉犯罪,是以国家机器作为强大后盾,被追诉之人是天然弱小的个体。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被告人,所以刑事诉讼中就需要设置一种制度,来帮助被告人与国家机器相抗衡,否则,国家机器必然会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不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定罪以及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应当享有被公平正当的法律程序对待的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被告人自身辩护权利之让渡。因辩护律师为专业人士,可弥补被告人法律知识及能力上的欠缺。法庭之上,法官端居正中,检察官为公诉人身份之居右,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居左,被告人困于庭下。“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法庭上有了辩护律师一席之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法官始能兼听控辩诉求以接近案件真相,方有可能做出公正裁决。
辩护律师的价值什么?是让无罪者重获清白,让罪轻者免受重罚,即罚当其罪,让真正犯有重罪即使最终被处以重刑的人,也仍然在程序中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对于即使犯罪的人,辩护律师也要关注其事实与罪名是否相符?行为与罪责是否相当?如何才能预防犯罪、“治未病”?怎样才能不再让这种悲剧发生?
坏人犯罪,需要有人为他说话吗?当然需要。除了辩护律师还有谁能为坏人说话?没有了。坏人或好人,只是道德评价。辩护律师不管是为好人辩护还是为坏人辩护,都是为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而辩护,这种权利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应该享有。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上一般不会对一个被告人究竟是好人还是坏人进行判断,而只是对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评价。在法律上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只有有罪无罪之别。辩护律师的道德观就是程序和规则,在辩护律师眼中,只有法律上的有无,没有道德上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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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金鑫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