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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成功案例】刘某某因团伙诈骗获罪,经辩护成功获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金鑫  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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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鑫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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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刑事辩护律网导该案是因2015年广州“3+2”专项严打运动而案发,被告人有68人,影响巨大,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一律不批准取保。辩护律师经努力,申请面见番禺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争取到分案处理及快速起诉的结果。在法院庭审阶段,辩护律师紧紧围绕三个辩点:当事人主观违法的“期待可能性”;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量刑均衡理论及罪责刑相适应辩点。辩护律师将情堙法相融合,在当事人已被羁押七个多月的无奈现实情况下,建议量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最终获得了合议庭的支持,完全按照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案情筒述】

刘某某按照公司拟制的“话术单”通过qq、手机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先以公司注册资金达人民币200万元、能在网上查询到工商注册资料等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有内部渠道获取职称考试原题和答案能保证考试通过、考试不通过可退款,有内部关系能将不合格的分数改为合格分数等虛假承诺,通过收取“保过费”“改分费”等各种名义骗取全国各地数百名被害人钱款高达6043690元。

 

【辯护思路】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从犯,犯罪意图不是非常明确,参与程度不深,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刘某某属于张博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雇员,只有初中文化,从业是为生计所迫。2015年3月底,她通过正规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寻得工作机会,本想自食其力做一份正当的工作,不料却误入“黑”公司,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诈骗犯罪的工具。虽参与了公司经营的某一个环节,经手的金额共8840元,但是其行为系被他人利用,仅仅只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其犯罪意图不非常明确,参与程度不深,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对较小,提请法庭尽量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太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对其做轻缓化处理。

刘某某是于2015年3月底,通过广州市黄埔区东区的泰索斯人才市场找到工作机会,通过正规的的招聘进入的公司,其想从事的是正当的工作。入职后,刘某某成为张博氏公司建筑部名下的一名普通员工,既不参与公司决策,也不参与公司经营。平时按照公司主管的要求熟记“话术”,在向客户推销考试试题和密卷的过程中套用。其入职时,完全不知道公司从事业务行为是诈骗,4月份因为请假,她也没有取得任何业绩,诈骗过任何人。直到5月份中旬她才意识到其公司的行为是诈骗,于是打算向公司辞职。其3月份的工资是467元,4月份工资是1917元,5月份多一些,但因为公司以不发工资为要挟,她才妥协继续做到月底想领到工资才离职。

在我国现阶段,雇员从业犯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进城农民工,一类是城市贫民。而雇员之所以在从业过程中不得不服从雇主或单位的命令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贪穷或谋生。本案中的刘某某就属于第一类。她们缺乏良好的教育条件,缺乏基本社会关系,在城市里的竞争能力较低,导致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遭遇各种阻力和困难,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本犯罪意图受雇于公司后理所当然认为自己的工作是正当的,也没有过多地去判断其从事工作的违法性,同时以他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难判断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不知不觉地走上犯罪的道路。即使她后来知道从事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因为害怕违反雇主的命令而失去劳动报酬。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深刻理解和体谅农民工和城市贫民的生活处遇的基础上,辩护人认为,社会不应过分期待像刘某某这样的打工妹,去放弃已有的靠出卖劳动力获取薪酬的工作机会,而强求她们具有过高的品质或守法的品质,断绝生活的来源,立即放弃既有的工作。因此,给予雇员从业犯罪者以轻缓的刑事政策,是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精神的。即使不能完全阻却刑事责任,至少也可以被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

四、本案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被告人的改过自新。

原本刘某某的婚礼于2015年9月份举行,但由于这次犯罪以及羁押,而无法顺利完成终身大事。辩护人认为,过去7个月的羁押已经足以对其行为进行惩罚,其也能以此警醒,不再误入犯罪的歧途从世界范围来看,轻微犯罪非罪化,社区矫正制度,社会改造制度等机制的推广,其目的是尽量将轻微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中进行改造,而不是羁押在看守所或监狱,这有利于避免犯罪分子交叉感染以及促进犯罪分子在改造完后尽快适应社会,不至因羁押太久而难以融入社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中,刘某某所涉嫌的仅仅只是轻微犯罪,倘若对其从大大降低其被其他犯罪份子交叉感染的风险,更利干后期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五、量刑建议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在刘某某涉嫌的诈骗案中,虽然其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许骗罪、从犯、坦白、认罪态度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以内,或适用缓刑。

综上,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作用小,危害不大,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以内,或适用缓刑,这样的话,可以在2016年农历春节之前获释回家团聚,以达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社会效果。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入的观点,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刘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附文书】

刘祝丽判决书1

刘祝丽判决书2

刘祝丽3

刘祝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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