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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鑫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由金鑫律师与盈科刑事部同仁合办的陈晓某、朱某某、陈伟某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公安机关查实涉案金额540多万,经过辩护律师努力,把金额打了下来,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广州市荔湾法院在看守所宣判缓刑并当天直接释放,使得当事人年前回家团圆。
【案情简述】
从2014年开始,陈某某以及其妻子朱某某在电子城开立了一家数码科技公司,并先后聘请员工陈某某、马某某,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苹果、三星、小米等的蓝牙耳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全面经营,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档口日常管理及账目清算,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仓库管理。经统计,该公司共计销售耳机的总额达5404123.7元。
【辨护思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数额犯,犯罪数额对于本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法定刑幅度的确定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辩护人首先表达了对起诉书上认定的金额无异议,但对其证据获取的合法性持异议的看法。具体到案件中,案卷中用于说明销售金额的电脑上的速达V3财务软件记载的《客户销售汇总表》《客户销售明细表》,属于电子证据,可以被随意添加、改动,不是固定证据,这就要求获取的时候必须有相关的公证或者见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辩护人没有看到有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或者公证的程序,因此这些电子证据的获取不合法,不能成为证实朱某某等人确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证据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就是,本案涉案人虽然贩卖的是蓝牙耳机,但并不是都是卖侵犯知识产权的三无产品,以售假为主业,而是也经营自己品牌的耳机,侵权产品的数量和金额都较小,主观恶性较小。陈某某称:“我们公司的蓝牙耳机造出来时是没有商标的,有的客户到我们公司订购蓝牙耳机时,通常是不太需要打商标上去的,就拿这些中性产最,有些户要时我们才打上商标,但是录入电脑的时候并没有区分,统称为三星耳机,但实际上这所有的三星耳机中有一小部分是有贴商标的,实际上涉案的金额并没有总数那么高但是我以及员工都无法记清哪些是无商标产品,哪些是侵权产品了,”在讴歌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大部分出售的是自家的产品,只有极少数由于客户的需求,才会贴上侵权商标。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是以售假为主业,其数量金额都较小,主观恶性与专门侵权售假是有本质区别的。
本案属于非暴力型犯罪,朱某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即使定罪,判处的刑罚也相对较轻,符合缓刑的条件。同案的陈某某与朱某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曾有老小需要照养,尤其是朱美珍的公公患有老年痴呆,心脏病和高血压,常年卧病住院,其婆婆是肺癌晚期并伴有骨转移,还有一个未成年的独生子需要抚养照顾。考虑到这一点,希望法庭对朱某某判处缓刑,好让其可以照顾未成年的独生子及双方父母,避免因夫妻同时被剥夺自由后可能衍生的家庭悲剧。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地位以及朱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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