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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近期,网络上有很多女性受害者勇敢地揭发性侵、性骚扰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得到了网友的广泛支持。性侵,一度成为近期网络热议的焦点。就是这样的社会舆论背景下,本案案发,犯罪嫌疑人周某被举报指控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金鑫律师和张振杰律师的介入后,最终发现本案是一冤案,周某得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释放。
【案情简述】
周某现年24周岁,今年年初通过表哥曹某认识女孩周某绢。周某与周某绢一见如故,一来二去,就在认识后约一周时间左右,与周某绢发生性关系。周某与同事合租,周某绢与其亲哥周某某合租。平时二人来往频繁且亲密,二人要么趁周某绢亲哥周某某不在时,在周某绢住处发生关系,要么周某绢到周某住处发生关系。直至今年5月,周某绢提出想直接与周某同居,周某同意后,周某绢便自行物色出租屋,并以其个人名义承租下来,周某支付了其中大部分的押金及房租。周某绢5月初即搬入住,周某于5月下旬才搬入。该出租屋两室一厅,平时二人同住一室,同卧一床,并经常发生男女关系。
平日里,周某绢工作不稳定,且工作态度消极散漫,经常无故旷工在家睡觉玩耍,经济来源十分有限,不时在各网贷平台借贷或向周某索要金钱。周某为照顾周某绢,支付房租水电,购买礼物,请客吃饭,承担外出旅游费用,帮周某绢偿还贷款、信用卡,也有给予一定生活费给周某绢。久而久之,周某绢的游手好闲及对周某的索取无度,令周某日渐反感及抗拒,于是两人开始产生矛盾。周某绢提出与周某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周某拒绝了,这令两人的矛盾升级。平时周某与周某绢发生关系时,都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有一次周某未做好安全措施,不久后周某绢怀疑怀孕,双方一同去医院做检查发现是虚惊一场。不久后,周某与周某绢发生关系时又未做好安全措施,经检查,周某绢真怀孕了。周某绢告知周某,之前其也曾怀孕,做过人流,医生告知周某绢日后再怀孕的可能性极低,现又怀孕了,对于周某绢而言,这可能是最后一次怀孕的机会了。周某绢与周某商量,能否将孩子生下来,但周某再三思虑后不同意,拗不过周某的周某绢最终同意做人流手术。至此,周某绢与周某的矛盾全面爆发,两人从此分房睡,直至案发,两人一直同居不同床。
今年7月中旬,周某陪同周某绢到医院做完人流手术后,周某绢就在住处修养。7月底的某晚,周某一人独自在住处,周某绢的亲哥周某某突然用钥匙开门(猜测应是周某绢将钥匙给了亲哥周某某)直接扑向周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周某不认识眼前的男子也没有还手,混乱之际周某某质问周某是否让周某绢堕胎,是否强奸了周某绢。周某顿时明白,原来此人正是周某绢哥哥周某某。周某开始向周某某解释,周某绢确实为其打胎但是从不存在强奸行为。最后周某某要求周某支付周某绢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并称周某绢不想再见到周某,以后的费用就由周某某代周某绢收取,并主动要求互加微信,方便日后转账。周某表示同意支付周某绢营养费和各项费用,周某某便离开了。周某被周某某用硬物打伤流血及肿胀,等周某某离开后就叫来自己的表哥曹某,为自己止血涂药。处理好伤口后,周某对刚刚被打的事情忿忿不平,随即通过微信向周某某表示其被打伤一事要如何处置。周某某回复微信让周某等着。过了一会儿,周某某又返回周某住处,发现周某将其表哥叫来了,以为周某要报复自己,周某某遂扬言要叫更多的兄弟来摆场。于是周某某就下楼打电话,不久,一堆人来到楼下徘徊。周某根本没有要打架报复的想法,见周某某的行为,只好打电话报警。
民警来到后,将周某、周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了解情况,期间周某某叫来周某绢一同到派出所。办案民警询问周某某为何殴打周某,周某某称其妹周某绢被周某强奸。于是,本案案发。
【办案分析】
金鑫律师和张振杰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通过询问周某,了解了案情,判断这个案件根本上就是一个冤案。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理论上,周某构成强奸罪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周某与周某绢发生关系时,是违背了周某绢的意志;二、周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三、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令周某绢不能或不敢反抗,强行与周某绢发生关系;四、周某明知周某绢不愿意与其发生关系,却积极追求,强行与周某绢发生关系,主观上是持故意态度。而在本案中,有太多的疑点说明周某均不符合以上条件。
其一,虽然周某拒绝了周某绢提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的要求,即双方就算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但至少是同居男女关系。况且,同居前,周某与周某绢就早已认识且发生多次性行为;同居后,两人同居一屋,同睡一床,并且多次发生关系,很难说周某绢不是自愿。
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多次发生关系的情况下,一开始女方同意,随后女方不同意,同样也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最初经同意与女方发生过关系,不意味着女方永远同意。同理,在初次与女性发生关系时违背了妇女意志,但随后女性与行为人好上了,又自愿发生了多次关系,不能否定首次性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因此本案中,虽然两人有同居关系,即使有性生活史,也要具体到每次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周某绢在被民警询问是否遭受强奸时坚持说有,但已不记得具体日期,只能记得大约是在五月底。然而按照周某陈述,周某绢在7月中才检查出怀孕一个月,也就是说致孕行为发生在6月中,也意味着6月份周某与周某绢仍然发生过性关系。而且据周某回忆,第二次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行为(大概率就是致孕行为)不是其与周某绢最后一次进行的性行为,这两点线索能够相互吻合。那么,按照被害人周某绢的陈述,周某的案件就是属于妇女意志“自愿→违背→自愿”的变化。因此本案应当集中力量讨论,被害人周某绢自称被强暴的那一次的具体情形。
其二,周某绢称,5月底,周某与周某绢已分房睡(周某否认),周某养的猫在周某绢房间内,周某以看猫名义进入周某绢房间,并趁机与周某绢发生关系。周某绢表示已明确告知不同意,但周某没有停止。对于该陈述,周某完全否认,至于孰是孰非,无其他证据能够验证,因此只能考虑是否存在合理的疑点。
疑点一:周某绢不同意与周某发生关系,是否有反抗?为何没有反抗?虽然强奸罪的成立,不以女性是否反抗为构成要件,但是是否反抗可以直观反映出女性是否自愿。同时还需要考虑的是,女性是否不敢或不能反抗。如果行为人利用女性不能反抗(如醉酒、被迷奸、吸毒状态),或心理强制(如拍裸照、拍视频要挟)女性不敢反抗,依然能成立强奸罪。但是本案中,周某绢未称周某使用了暴力,周某绢身上不存在任何反抗留下的痕迹或伤势,周某绢不处于醉酒、吸毒或被迷奸等不能反抗的状态,周某也未对其有任何精神强制、要挟、恐吓、胁迫的行为。周某绢称其反抗过,反抗的行为是明确告知周某不要,但这从周某的角度上看,可能会被理解为半推半就的同意。
疑点二:周某绢称案发时间在五月底,为何到七月底才向公安机关陈述遭强奸?同样,虽然何时选择报警以及是否报警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但也能窥探案发当时是否自愿。上文已述,涉案行为不是二人最后一次发生关系,那么从不自愿到自愿,这么戏剧性的转变,周某绢是经历了怎样的思想斗争?或是说周某绢根本没有不自愿?还有,大多被强奸的女性选择不报案,多数是基于女性的羞耻心。但本案中周某绢显然不是因为羞耻心而不报案,不然怎么解释后来又与周某发生关系?据周某称,周某绢为追求刺激,还亲自用手机拍摄视频然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周某,后又撤回。难道,周某绢是有什么特殊癖好?或者是发错人了?另一方面,周某绢陈述案发过程时,并未用“强奸”、“强暴”等词,而是用“我不同意”,但周某不听,继续在“弄我”,最后“上了我”这样的表述。综上,有理由怀疑,案发后不报案的周某绢,并不是出于羞耻心的原因。
另外,关键的一点就是,周某绢向公安机关交代其遭强奸的方式,不是周某绢提出报案,而是因周某绢哥哥周某某殴打周某,周某报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后,周某某叫来周某绢来证明其遭强奸,作为哥哥的周某某才因此殴打周某,方才发案。这意味着,周某绢没有正式提出对周某的强奸罪指控,其到派出所陈述遭强奸的过程,更多是为陈述其哥哥周某某打人的缘由。
疑点三:本案被害人周某绢陈述遭强奸的目的?这个考虑,在正常的强奸案当中根本不值一提,被害人将自身遭遇告知公安机关,这是寻求法律途径救济自身权益被侵害的合理体现,但本案似乎并非如此。周某某作为被害人的哥哥,因为打胎一事对周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实际伤害。周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的打人理由,是周某强奸了其妹周某绢,于是周某某及周某绢就立即转变成了受害者的角色,那么作为受害者,稍微小打小闹出出气,在他看来也是“情有可原”。如果周某绢不遵循其哥哥周某某的说法,那么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就会从“情有可原”变为“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涉及刑事犯罪。一方是亲哥哥,另一方是令自己打胎、感情出现重大裂痕的周某,如果要二者选其一,那么周某绢的选择,也不难理解。其目的更加可能的不是告,而是护。
疑点四:本案是否因矛盾而引起的报复?如前文所述,涉案两人并非完全没有矛盾,并且周某拒绝与周某绢确立男女关系,令其二人的关系非常尴尬。说直白一点,就是周某想保持单纯的性伴侣状态,而周某绢却想更进一步,可被拒绝,只能在性伴侣关系层面上尴尬地徘徊。紧接着,就是周某绢怀孕打胎一事,加之周某绢特殊身体状况,直接点燃周某与周某绢矛盾的导火索。因此,本案的案发,是否有一部分原因是来自于二人矛盾的升级?
其三,周某是否明知周某绢不自愿而积极追求与周某绢发生性关系?周某与周某绢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是周某是否明知周某绢不同意而继续为涉案行为,这是分析周某是否持强奸故意的关键。目前,无论哪种陈述,都无法用其他证据验证,所以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周某明知而为。周某绢称其明确告知周某其不愿意,但却仅有其个人陈述,无法验证真伪。其次,在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当中,周某绢表示不愿,不能必然认定周某绢真的不愿,不能必然认定周某明知周某绢不愿。而人的主观本身就难以得到确切证明,况且目前有充分怀疑的理由,既不能断言周某没有强奸故意,也同样不能断言周某就是持强奸的故意。
综合以上分析和疑点,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强奸行为,也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不构成强奸罪。
【办案过程】
金鑫律师和张振杰律师接受周某家属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周某。听取周某的陈述及对案情的分析后,当晚即形成书面意见,向经办派出所民警提出前述观点及疑点,表明周某不构成强奸罪,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经办单位依法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回复。遗憾的是,公安机关驳回了我们取保候审的申请,驳回的理由是“有逃跑的可能性,有社会危险性”。虽然,辩护人作为专业刑辩律师,深知实践当中即使案件是冤假错案,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要将拘留期延长至三十日,并在最后几天才真正考虑罪否问题。因此,辩护律师对公安机关驳回取保候审申请,已是早有预料。
但即使知道“有逃跑的可能性,有社会危险性”是公安机关的“万能答复词”,我们仍应积极对待。针对以上答复的理由,我们除了在后续辩护意见当中要重点论述以外,还要尽量收集对周某有利的材料,以减轻公安机关对周某“有逃跑可能性”的顾虑。于是,我们指导周某亲属,将周某在广州办理的居住证、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记录,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社保记录、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记录收集好,证明周某在广州已工作、生活多年,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也有相对固定的住处和活动场所。同时,指导周某亲属联系落户广州的亲戚,提前做出书面承诺,表明其愿意成为周某的保证人,保证周某能够随传随到,不逃跑、不妨碍证人作证等。还要将拟作为保证人的户口本、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好,与前述材料整理好成一套材料。准备工作完毕,我们要做的就是等待时机,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周某无罪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最终,在周某被拘留后第三十天的下午五点三十分左右,我们终于等来经办公安机关民警的电话,称我们取保候审的申请已获得同意。当晚,在看守所呆了三十天的周某终于与家人团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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