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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不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6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www.yingkejinxin.com


关键词】 《意见》  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为准确实行刑法,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公平正义”,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专门出台《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

  

《意见》在申诉材料递送方式,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时限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当细致的规定。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知名刑法学教授阮方民说,《意见》体现了司法部门对于服刑人员申诉这一现象的重大观念转变,并试图解决现行监狱管理制度与服刑人员权利的一些冲突的地方。

  

依法保障

  

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意见》分为四部分,分别在“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依法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正确处理服刑人员申诉与认罪悔罪的关系”、“建立处置申诉案件协作机制”这四方面做出了相当细致的规定。

  

其实,申诉权,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服刑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监狱管理中,服刑人员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申诉,往往是很不容易的。

  

《意见》提出:“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扣押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阻挠服刑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公检法司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坚持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分工职责,加强沟通协作”。

  

意见还对申诉不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予以明确,“在申诉期间,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出减刑、假释,法院依法裁定”。

  

《意见》对依法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时限作出严格规定,明确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收到申诉材料后7日内转递有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处理,不得拆阅服刑人员写给司法机关的信件;法院或检察院收到申诉材料后7日内登记,决定立案审查的应7日内书面通知,并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建立申诉案件协作机制,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需要调阅原审案卷的,法院应予以配合;法院、检察院到刑罚执行机关调查,需要其出具相关材料的,刑罚机关予以配合。

  

正确处理

  

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阮方民教授说,尽管服刑人员有申诉权利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是现行监狱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与申诉权相冲突的地方。

  

申诉被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申诉的服刑人员往往会被当成抗拒改造的典型受到一整套制度的制约。

  

此次意见出台,我们看到浙江省司法系统在服刑人员申诉这一事件上的重大观念转变,不能把申诉看成不认罪服法,要按照法律规定,要尊重服刑人员的权利。

  

同时,意见的出台也让人更为期待监狱管理制度做出相应的变革,出台相应细化规定。

  

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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